胡果·格劳秀斯,又译为格老秀斯、格劳秀士,1583年4月10日-1645年8月28日,荷兰人,国际法及海洋法鼻祖。格劳秀斯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他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他的贡献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别是海洋法与国际合作方面。他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荷兰突破西班牙和英国对海权的垄断提供理论基础(《海洋自由论》)。

格劳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
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其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格劳秀斯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在自然法的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学的研究人化而不是神学化,同时,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推导出一系列相关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