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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地区法院就深圳赛维网络科技公司等诉多名匿名被告案作出缺席判决,对剩余约20家未应诉的Shein平台跨境卖家作出总计40万美元的法定赔偿裁决,并颁布永久禁令。这一判决标志着又一起针对中国跨境电商卖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在美国法院获得终局性结论,凸显了中国卖家在海外市场面临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挑战。
赛维网络是中国知名的跨境电商企业,旗下拥有多个服装品牌,ARSHINER和AVIDLOVE是其在女装、家居服等品类的重要品牌资产。被告为通过Shein平台向美国市场销售商品的跨境卖家,主要位于中国境内,利用Shein的全球电商平台触达美国消费者。
本案缘起于2025年7月,深圳赛维网络科技公司在美国德州东区法院起诉101名Shein平台卖家,指控其销售侵犯ARSHINER、AVIDLOVE等注册商标的仿冒商品。法院于2025年8月颁布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TRO),冻结被告的平台账户和资金。部分被告在收到通知后选择应诉并与原告达成和解,通过支付和解金换取案件撤销和账户解冻。然而,约20家被告包括HYPERAZELO INC等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法院书记官于2025年9月登记缺席(entry of default)。2026年4月2日,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原产地标识,判令每被告赔偿2万美元,总计40万美元,并颁布永久禁令禁止其继续销售侵权商品。
程序推进方面,本案体现了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典型节奏。一般而言,平台账户往往集中了卖家的全部流动资金和库存商品,账户冻结意味着现金流中断和运营停滞。被告面临的选择是:立即应诉并寻求和解,或冒险承担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应诉者通过和解获得更优条件。和解通常以支付一定金额的和解金换取原告撤诉和账户解冻,和解金数额往往低于法定赔偿上限,且避免了永久禁令的风险。未应诉者则承担不利推定与缺席判决的严厉后果。
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是被告未在法定期间答辩或应诉时的程序性后果。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5条,书记官应先登记缺席,后由法院在证明诉请金额或根据原告主张作出判决。在缺席判决中,法院通常接受原告关于侵权事实和赔偿数额的主张,被告丧失了抗辩机会。对被告极为不利从原告角度,这一机制有效解决了跨境维权中的送达难题和执行困境,为权利人提供了可操作的救济途径。
本案中,原告于2025年7月起诉后立即申请临时禁令,法院于8月即予批准,冻结被告资产。并于法院于2025年9月登记缺席,2026年4月作出缺席判决。这一"闪电战"策略旨在在最短时间内形成压力,迫使被告回应。在临时禁令阶段,被告往往尚未聘请律师,甚至尚未收到正式通知,账户冻结即已生效。部分被告在意识到账户被冻结后选择应诉,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但是,本案中被告未予把握,错失了减轻损失的绝佳机会。约20家未应诉被告每家被判赔偿2万美元并承受永久禁令,这一结果远高于早期和解可能达成的金额。
实体上,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兰哈姆法》第32条规定的商标侵权及第43条(a)款规定的虚假原产地标识。商标侵权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原告拥有有效的注册商标,被告的使用行为具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赛维网络持有的ARSHINER、AVIDLOVE商标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具有推定的有效性和全国范围内的优先权。被告销售的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均为服装类产品,且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这种"完全相同的仿冒"(counterfeiting)情形本身即构成强烈的混淆证据。
虚假原产地标识指控独立于商标侵权,侧重于被告就商品来源作出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被告在商品描述、标签和营销材料中使用原告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其商品来源于赛维网络或经其授权,这种来源混淆不仅损害原告商誉,也欺骗了消费者。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假冒商标"(counterfeiting),这是商标侵权中最严重的形态,适用更为严厉的救济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判决中包含永久禁令。永久禁令的颁布意味着被告被永久禁止在美国境内销售任何侵犯赛维网络商标的商品,并可能被要求移交和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这一禁令具有域外效力,可通知Shein等电商平台执行,冻结被告的平台账户并下架其全部商品。对于依赖Shein平台生存的跨境卖家而言,永久禁令实质上等同于被清除出美国市场。
本案对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具有重要警示意义。首先,必须建立事前合规审查体系,在上架销售前对商品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确保商品来源合法。Shein等平台虽提供销售渠道,但不承担知识产权审查责任,卖家需自行承担侵权风险。
其次,需要建立事后诉讼应对机制。一旦收到法院通知或账户冻结信息,应立即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评估应诉或和解的策略选择。缺席不应诉是最差选项,将导致自动败诉和永久市场禁入。即使最终选择和解,早期回应也能获得更优条件。
再次,需要理解美国法院对境外卖家的管辖权规则。通过电商平台向美国销售商品、使用美国物流和支付系统,足以建立司法联系,使得美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试图以身处中国为由逃避管辖是不现实的,反而会导致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
最后,需要关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发展趋势。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针对中国卖家的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增多,原告多为品牌权利人或专业维权机构,被告多为小型卖家。这种不对称的诉讼格局使得和解成为常态,但和解金的累积也构成沉重的经营成本。建立合规体系、规避侵权风险,是从根本上降低法律成本的途径。
本案警示中国跨境电商卖家,海外市场拓展必须建立在知识产权合规的基础之上。在"Schedule A"诉讼频发的背景下,建立事前审查与事后应对的完整风控体系,已成为跨境经营的必选项而非可选项。只有将合规意识融入经营全流程,才能在全球化竞争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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