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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在美国法院被起诉
    发布时间: 2026-05-05 11:48    
华为在美国法院被起诉

                                                   

202636日,专利许可公司EVS Codec Technologies, LLC(以下简称ECT)在东德克萨斯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华为告上法庭。与常见的专利侵权诉讼不同,本案并未围绕技术使用是否侵权展开,而是聚焦于一份已签署五年的专利许可协议的解释问题。ECT的主张不仅涉及跨国企业之间的合同争议,也触及美国合同法中合同完整性Contract Integration)原则、宣告式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的策略使用,以及跨境技术许可交易中的信息一致性风险。


本案的背景可以追溯至2018年。当时,ECT在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华为未经许可使用其与EVSEnhanced Voice Services)语音编解码技术相关的专利。EVS编解码技术广泛应用于4G5G通信系统,是高质量语音通信的重要技术标准之一,因此在移动通信行业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经过近两年的诉讼程序与商业谈判,双方在2019年达成和解意向,并于20203月正式签署专利许可协议。根据ECT在本案起诉状中的描述,这份协议第12.7条规定了“完整协议”条款,即PLA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所有书面或口头协议,其旨在确保协议内容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当时来看,这一协议似乎成功解决了双方争议,然而,五年后新的争议却因第三方仲裁而重新浮出水面。



本次事件中,ECT在本案起诉状中披露其正进行一项独立仲裁程序,华为并非该仲裁的当事方。但在仲裁中,ECT的对手提出了一项主张:尽管PLA文本明确否认存在任何附加交易,但实际上该许可协议可能与其他商业交易存在联系,或者存在未在合同中披露的额外对价。更具争议的是,该仲裁对手声称,其已通过华为代表Stephen Geiszler获得确认,华为在签署PLA时,理解该协议存在某种未明示的商业安排


面对仲裁中的潜在不利局面,ECT选择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新的诉讼,提出两项主要请求。首先,ECT请求法院的宣告式判决,确认PLA是一份完整、明确且应按字面执行的合同,并确认不存在任何额外的口头协议、附属交易或隐藏对价。其次,ECT请求如果法院认定华为确实向第三方作出了与合同条款相矛盾的陈述,ECT还要求判令华为承担违约责任。其请求赔偿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仲裁程序中已产生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律师费用、本案诉讼费用、因违约导致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损失、仲裁中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及商业声誉损失。ECT称,这些损失可能达到数百万美元


从程序角度来看,传统上,宣告式判决多由被许可人提起,旨在确认专利无效、不可执行或不构成侵权,以清除商业不确定性。然而,ECT作为许可人主动提起宣告式判决,属于防御性司法策略。其核心逻辑在于管辖权控制与程序上先发制人ECT面临的风险并非来自华为的直接违约诉讼,而是第三方仲裁中可能出现的对其不利的证据认定。一旦仲裁庭采信华为代表关于"未明示商业安排"的陈述,ECT不仅可能在该仲裁中承担不利后果,更可能面临连锁反应——其他被许可人可能援引类似主张质疑PLA的完整性。通过在美国法院率先获得关于合同解释的有既判力效力的判决(Res Judicata),ECT可能意图构建一道防线以阻止不利证据在后续程序中的扩散效应。此外,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作为专利诉讼的热门论坛,以其对专利权人友好的裁判倾向而著称。如著名的Headwater Research LLC案、Maxell诉三星案等都在此判决。ECT选择此地提起诉讼,显然考量了该法院在解释技术许可协议时的司法倾向,以及其处理复杂合同解释问题的丰富经验。


从实体角度看,本案的核心法律支柱是PLA12.7条的完整协议条款。在美国合同法中,合同完整性条款的法律意义在于,排除合同签署前的口头或书面承诺,确保合同文本作为唯一权利义务依据,此举有利于降低合同解释不确定性。法院在审理合同争议时,通常优先考虑包含完整协议条款的书面文本,有助于预防外部证据破坏合同稳定性。此外,对于跨国技术许可交易,完整协议条款可防止第三方声称合同外存在“隐性对价”或额外承诺,达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然而,美国法院仍可能在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模糊或是合同条款仅为部分整合(Partial Integration)而非完全整合等特定情形下允许外部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华为是否向第三方作出了与PLA条款不一致的陈述,从而挑战整合条款的排他性效力。


ECT在本案中的核心诉求,正是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能够有效抵御任何关于"未明示商业安排"的主张。这一诉求的成功与否,将取决于法院对合同解释中Parol 证据规则适用边界的判断,以及对"合同完整性""交易实质公平"之间的平衡。值得注意的是,德克萨斯州合同法传统上倾向于文本主义,这一惯例有利于ECT,或许是其选择该法院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次,ECT的损害赔偿主张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仲裁程序中已产生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律师费用、本案诉讼费用、因违约导致的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损失、仲裁中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商业声誉损失ECT称这些损失可能达到数百万美元。这一损害赔偿主张触及美国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性限制原则。根据Hadley v. Baxendale Case确立的规则,违约损害赔偿应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合理预见的作为违约可能结果的损失。


具体而言,在这五项赔偿要求中,仲裁费用与潜在赔偿责任的关联性最为薄弱。华为在签署PLA时,是否可合理预见其向第三方作出的陈述可能导致ECT在另一独立仲裁中承担不利后果?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华为对ECT商业网络复杂性的知情程度,以及仲裁事项与PLA的关联度。如果ECT能够证明华为明知其正参与相关仲裁,且明知其陈述可能被用于对抗ECT,则可预见性障碍可能被克服。


其次,商业声誉损失赔偿的主张则面临确定性要求的挑战。专利许可公司的声誉价值难以量化,且与合同违约的因果关系链条可能过于遥远。美国法院通常对声誉损害赔偿持保守态度,除非原告能够证明具体的、可量化的商业机会丧失。类似地,在美国合同法中,胜诉方通常无权就诉讼成本获得赔偿。ECT主张本案诉讼费用作为违约损害赔偿,可能需要证明华为的行为构成"恶意违约""挑衅性违约",即华为明知其陈述将迫使ECT提起诉讼以澄清合同解释,仍故意作出矛盾陈述。因此在证明标准上,该两项诉求证成难度可能较大。


目前,该案件仍处于初期阶段,法院尚未就ECT的主张作出裁决。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本案都凸显了技术许可交易中合同文本的重要性,以及跨境商业纠纷中程序策略的复杂性。对于在国际市场活跃的科技企业而言,如何在商业谈判、合同设计以及对外沟通中保持法律一致性,将成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