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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否决中国三安光电重大海外交易
    发布时间: 2026-05-03 12:59    
美国政府否决中国三安光电重大海外交易

 

2026417日,中国领先的LED芯片制造商三安光电发布公告,宣布终止联合境外投资人Inari Amertron Berhad以现金2.39亿美元收购荷兰科技公司Lumileds Holding B.V. 100%股权的交易。这一公告标志着历时八个月的跨境并购努力最终因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否决而失败,也折射出中国科技企业在全球化进程中面临的日益严峻的地缘政治与监管合规挑战。


该交易于20258月首次披露,并且已通过中国、土耳其的反垄断审查及意大利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然而,在向CFIUS提交审批申请后,CFIUS仍认定本次交易将引发"不可化解的美国国家安全风险",要求各方撤回申报、放弃交易。这一结果不仅使三安光电的战略布局受挫,更揭示了CFIUS监管边界的大幅外扩与"长臂管辖"的强化趋势


三安光电是中国最大的LED芯片制造商,业务覆盖LED外延片和芯片制造,在半导体照明领域具有显著的市场地位和技术积累。Lumileds则专注于LED封装、模组及照明系统开发,核心业务为汽车车灯、相机闪光灯和特种照明等领域的中高端LED产品。Lumileds成立于荷兰,前身由飞利浦子公司Philips Lumileds和汽车照明事业部合并、分拆形成,2017年完成股权出售,2022年完成破产重整,现由金融机构设立的基金会STAK间接控股。从企业属性看,Lumileds是一家注册于荷兰、由欧洲金融机构控制的欧洲企业,与美国并无直接的股权或控制权关联。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Lumileds第二次因CFIUS反对而导致出售给中国买家的交易失败。2016年,中国企业就曾试图以约20亿美元收购Lumileds,同样因CFIUS以国家安全为由否决而失败。十年间两次因同一监管原因导致交易流产,凸显了CFIUS审查的连续性和顽固性,也表明Lumileds的业务性质使其始终处于美国技术监管的敏感地带。三安光电在公告中强调,终止交易不构成对《股份购买协议》的违约,不会触发违约解除风险,截至公告日尚未支付正式股权转让价款,标的股权亦未办理交割手续。这一表述旨在向市场和投资者传递风险可控的信号,避免因交易失败引发股价剧烈波动或债权人担忧。


本案最突出的法律意义在于CFIUS监管边界的外扩。传统上,CFIUS审查以外国主体对美投资为规制对象,聚焦外资进入美国本土市场对国家安全的潜在风险。根据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条,CFIUS有权审查"受管辖交易",即任何导致外国主体控制美国从事州际贸易的企业的交易。这一定义明确将审查范围限定于"美国企业",体现了属地管辖的基本原则。


然而,三安光电收购Lumileds案中,标的公司虽注册于荷兰,并非美国企业,却因核心业务、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客户与供应链高度涉及美国,被认定为CFIUS法定管辖的"受美国国家安全监管的境外企业"TID U.S. business)。这一认定依据的是2018年颁布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该法案对CFIUS管辖权进行了大幅扩展。该法第1702条明确将审查范围扩展至涉及"关键技术"的非美企业交易,尤其是当交易属于外国主体获取控制权、且标的企业涉及美国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时。所谓"TID U.S. business",即涉及关键技术(Technology)、关键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或敏感个人数据(Data)的美国业务,即使该业务由境外企业持有,也可能落入CFIUS审查范围。


Lumileds被认定为TID U.S. business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多个层面。在关键技术层面,Lumileds在汽车照明、特种照明等领域的技术可能涉及美国出口管制清单中的技术类别,或其技术开发和应用依赖于美国来源的技术、软件或设备。在供应链层面Lumileds可能与美国供应商存在紧密的技术合作或依赖关系,交易可能导致中国主体获取或影响这些供应链环节。在客户层面Lumileds可能为美国汽车制造商、国防承包商或政府机构提供产品,交易可能使这些客户关系受到中国影响。在知识产权层面,Lumileds可能持有或申请美国专利,交易可能导致这些专利的控制权转移至中国主体手中。


FIRRMA的立法意图在于填补传统CFIUS审查的"漏洞",防止外国主体通过收购境外企业间接获取美国敏感技术或基础设施。然而,这一扩展实质上构成了对国际法属地管辖原则的突破,将美国国内法的效力延伸至与美国仅有技术、供应链或客户关系联系的境外企业。这种"长臂管辖"的强化趋势,使得全球范围内的科技企业并购都可能因涉及美国因素而触发CFIUS审查,极大地增加了跨境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合规成本。


本案对中国出海企业的启示在于,需在交易前期即开展CFIUS风险评估,审慎选择标的资产结构,并在交易文件中设置严密的审批先决条件与分手费机制。CFIUS风险评估应成为跨境并购尽职调查的核心环节。在交易启动前,买方应聘请专业的CFIUS律师,对标的企业的业务性质、技术来源、供应链结构、客户构成、知识产权布局等进行全面审查,评估触发CFIUS管辖的可能性。若标的企业涉及美国技术、供应链或客户,应进一步分析是否构成TID U.S. business,以及是否属于强制申报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买方可以做出决定,是否继续推进交易、调整交易结构、或寻求CFIUS进行提前沟通。


其次,审慎选择标的资产结构是降低CFIUS风险的重要策略。若标的企业的美国业务板块可以剥离,买方可以考虑仅收购非美国资产,或将美国业务出售给第三方,以消除CFIUS管辖的连接点。


再次,在交易文件中设置CFIUS审批先决条件是保护买方利益的关键安排。交易协议应将CFIUS批准,或CFIUS未在法定期限内启动调查,作为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之一,若CFIUS否决交易或要求撤回申报,买方有权终止交易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协议应明确CFIUS审批的费用承担、信息提供义务、以及审批失败后的善后安排。分手费机制的设计需要平衡买卖双方利益:若分手费过高,买方可能因担心沉没成本而被迫接受不利条件;若分手费过低,卖方可能缺乏配合CFIUS审查的动力。通常,CFIUS否决导致的交易终止,分手费应较低或不予支付,以反映监管风险的不可控性。


三安光电收购Lumileds交易的失败,是CFIUS管辖权扩张和"长臂管辖"强化的典型案例。本案表明,即使标的企业注册于荷兰、由欧洲金融机构控制,只要其业务涉及美国技术、供应链或客户,仍可能落入CFIUS审查范围。这一趋势对中国出海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需要在交易前期即开展全面的CFIUS风险评估,审慎设计交易结构,并在交易文件中设置严密的保护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