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国际法律高等研究院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 起草说明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6-10-06 | 4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2026年6月,中国与柬埔寨两国海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柬埔寨海关与消费税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互认安排》将于近日实施,为了对互认便利措施内容、AEO编码填报方式等情况进行公开说明,指导AEO企业充分、准确享受互认便利,我司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AEO互认战略指南》,AEO互认合作主要包括开展制度比对、开展实地认证观摩互访、商定并签署AEO互认安排、实施互认安排等工作流程。其中,实施程序是指在互认安排签署后,双方相互交换AEO企业名单,确保AEO互认便利措施能有效实施后,共同商定一个具体日期正式开始提供便利措施。

按照我署工作惯例,还要将互认安排实施日期、便利措施内容、填报AEO企业编码的格式要求等情况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以保障我国AEO企业充分、准确享受互认便利。近期我署与柬埔寨海关商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互认安排》,故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实施时间。

自2026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互认安排》。

(二)明确中柬AEO互认企业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柬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柬埔寨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柬埔寨海关AEO制度认证的AEO企业。

(三)便利措施内容。

中柬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向互认的AEO企业提供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致力于在最大程度上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

(四)AEO企业编码的格式要求。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柬埔寨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例如AEOCN123456789)告知柬埔寨进口商,由其按照柬埔寨海关规定申报,柬埔寨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中国企业自柬埔寨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柬埔寨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AEO+国别代码(KH)+企业编码”,例如“AEOKH2025008”。中国海关确认柬埔寨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