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团队
International Law Team
【发布单位】 合作司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4号
【发文日期】 2026年06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做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商务部制定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2026年6月22日
为了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商务部负责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开展调查活动。
商务部可以对以下情形的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
商务部在评估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损害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况:
国内有关法人、组织等,认为外国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或者国际组织的有关措施或者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需要启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交证据、报告等书面材料。
国内有关法人、组织等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交有关证据、报告等书面材料。
商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立案并发布立案公告。
商务部可以采用询问被调查对象等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及资料、公开征集线索、发放问卷、抽样调查、技术鉴定、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商务部在调查中,可以主动收集相关信息。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对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妥善保管调查相关涉密资料、信息等,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赴相关国家、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被调查对象等有关当事人可以在调查期间向商务部进行陈述、申辩。商务部可以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交或者补充书面材料。有关当事人也可以主动提交书面材料。
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未在合理期限内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依据已获得的事实和信息作出认定。
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就被调查的措施或者行为开展对外磋商。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中止调查。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可以终止调查并发布公告:
商务部通过调查,就被调查的措施或者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损害作出认定,并发布公告。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对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外国组织、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上述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不执行商务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采取的措施,商务部可以责令改正,会同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采取的措施进行调整。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