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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美国诉讼中,如何准备 Deposition?从 Hytera 案谈跨境取证风险
    发布时间: 2026-05-24 21:15    
中国企业在美国诉讼中,如何准备 Deposition?从 Hytera 案谈跨境取证风险

                                               

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在美国被起诉,最容易低估的环节,往往不是开庭,而是开庭前。美国民事诉讼里有一个很“磨人”的制度:Deposition,庭外宣誓作证

它看起来像一次访谈:律师提问,证人回答。但它又绝不是普通访谈。证人是在宣誓下作答,回答会被记录成 transcript,后续可能被用于动议、和解谈判,甚至庭审中的质证与弹劾。

对中国企业来说,更麻烦的是:Deposition 往往不会单独出现。它通常嵌在美国式 discovery 之中,和文件提交、源代码审查、电子数据、商业秘密、数据出境、国家安全审查等问题交织在一起。

Motorola v. Hytera 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观察窗口。


一、Hytera 案为什么值得中国企业关注?

Motorola 与 Hytera 都是全球通信设备市场中的竞争者,争议核心涉及数字移动无线电技术、源代码、商业秘密和版权。2017 年,Motorola 在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 Hytera,主张其盗用商业秘密并侵犯版权。2020 年,陪审团作出高额赔偿裁决。之后案件继续经历上诉、禁令、执行、藐视法庭、源代码取证等一系列程序问题。

2024 年 7 月,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 Motorola Solutions, Inc. v. Hytera Communications Corp. 中确认了商业秘密责任和相当部分损害赔偿:法院维持了 DTSA 项下约 1.358 亿美元补偿性赔偿和 2.716 亿美元惩罚性赔偿,但要求地区法院重新计算版权损害赔偿。

更近一步,2026 年 3 月,美国司法部发布消息称,Hytera 因刑事商业秘密案件被处以 5000 万美元罚金,并被判处五年缓刑及合规项目相关义务。

这个案子很适合拿来讨论一个问题:当中国企业进入美国诉讼场域后,它面对的不是一个单纯的“案情对错”问题,而是一个持续的程序合规问题。

  • Discovery 怎么配合?

  • Deposition 派谁去?

  • 源代码能不能出境?

  • 中国数据合规怎么处理?

  • 美国法院命令和中国法律限制冲突时怎么办?

这些问题处理不好,程序风险会反过来影响实体结果。


二、Deposition 到底危险在哪里?

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Rule 30,律师可以通过口头询问方式对证人进行 deposition。如果对象是公司,还可能适用非常重要的Rule 30(b)(6)。这条规则的关键不在于“问某一个员工知道什么”,而在于:对方可以要求公司就特定事项指定一个或多个代表作证。被指定的人,不只是代表自己,而是在代表公司回答。这就是中国企业最容易踩坑的地方。

如果公司随便派一个员工去,说:

“I don’t know.”
“I’m not sure.”
“This is not my department.”

在普通个人证人场景中,这可能只是个人记忆有限。但在 Rule 30(b)(6) 场景下,问题会变成:公司是否已经合理调查了自己掌握或可合理取得的信息?公司是否认真准备了代表?公司是否在逃避回答?换句话说,公司不能简单把“员工不知道”包装成“公司不知道”。


三、Hytera 案中的跨境取证冲突

Hytera 案中,和本文最相关的是 2023 年关于 H-Series 产品源代码取证的裁定。美国法院此前要求推进 H-Series discovery,包括:

  • 技术文件交换;

  • 源代码生产;

  • Rule 30(b)(6) deposition。

Hytera 后来主张,H-Series 源代码存储在中国,涉及中国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法律问题,未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不能直接向美国诉讼程序提供。Hytera 主要提出了中国《数据安全法》第 36 条、《网络安全法》第 37 条等抗辩。

美国法院的处理很值得注意。法院并没有简单说“中国法律无关”。相反,法院承认:在该案证据材料下,《网络安全法》第 37 条及相关规则可能确实构成源代码出境的法律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法院就会当然撤回 discovery 命令。法院进一步进行了 comity analysis,即国际礼让/利益衡量分析,考量因素包括:

  • 请求的信息对案件是否重要;

  • 请求是否具体明确;

  • 信息是否源自美国;

  • 是否存在替代取得方式;

  • 不遵守美国 discovery 是否会损害美国利益;

  • 遵守命令是否会损害外国主权利益;

  • 被请求方是否面临真实法律风险;

  • 被请求方是否善意、及时提出异议。

最后,法院认为 Hytera 未能证明这些因素足以支持拒绝生产源代码,仍要求其在美国提供 H-Series 源代码供 Motorola 审查。

这个裁定的核心启示是:中国企业不能把“中国法律有限制”当成一句万能挡箭牌。美国法院可能会认真看外国法,但也会追问:

  • 你什么时候发现这个问题?

  • 你有没有尽早提出?

  • 你有没有提供中国法专家意见?

  • 你有没有尝试申请审批?

  • 你有没有提出可行替代方案?

  • 你是不是等到最后期限才说不行?

程序上的“不及时”和“不具体”,很容易被法院理解为拖延或不善意。


四、中国企业如何准备 Deposition?

1. 第一时间做 litigation hold

一旦收到美国诉讼材料、律师函、传票或 discovery request,企业应立即启动证据保全。不要删除邮件,不要清理聊天记录,不要让业务部门自行“整理”文件。

美国诉讼非常重视 spoliation,即证据毁损。如果企业在明知可能诉讼后删除或改变相关资料,后果可能包括不利推定、费用制裁,严重时甚至影响案件实体判断。

企业内部至少要明确:哪些业务线涉及争议;哪些员工可能掌握事实;哪些系统保存邮件、合同、代码、会议纪要;哪些数据位于中国境内;哪些数据可能涉及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商业秘密或国家安全。

2. 先读懂 deposition notice

收到 deposition notice 后,不要只看日期和地点。真正关键的是:对方到底要问什么。如果是 Rule 30(b)(6) deposition,对方必须以合理具体的方式列明询问事项。企业应逐项拆解 topic:

  • 哪些 topic 太宽泛;

  • 哪些 topic 与案件无关;

  • 哪些 topic 涉及商业秘密;

  • 哪些 topic 涉及中国法限制;

  • 哪些 topic 需要多个证人分别回答;

  • 哪些 topic 需要先进行文件审查。

对不合理的 topic,应尽早 meet and confer,必要时申请 protective order,而不是等到 deposition 当天才被动抗议。

3. 公司代表不是“最会说话的人”,而是“准备最充分的人”

很多企业第一反应是派法务、总经理或英语最好的人去。这不一定对。Rule 30(b)(6) 的重点不是口才,而是代表公司就指定事项提供公司层面的知识。合适的证人通常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能理解争议技术、交易或业务流程;有能力通过内部资料和访谈补足知识;能在律师辅导下稳定、准确、不过度发挥地回答问题。如果一个 topic 横跨技术、销售、财务、合规,企业可以指定多个代表分别作证,而不是强行让一个人回答所有内容。

4. 证人准备不是“背答案”

Deposition preparation 不是教证人撒谎,也不是让证人背稿。它应当做的是:帮证人理解诉讼背景;梳理时间线;熟悉关键文件;明确哪些是亲历事实,哪些是听来的信息;区分个人记忆与公司调查结果;熟悉常见问题方式;训练回答节奏。

证人的基本原则是:听清问题。只回答被问到的问题。不知道就说不知道。不记得就说不记得。不要猜。不要替对方补问题。不要因为沉默而继续发挥。

但对于公司代表来说,还要加一层:如果这个问题属于 Rule 30(b)(6) topic,而代表人不知道,企业要能说明自己已经做了合理调查。否则,“不知道”本身就可能暴露准备不足。


五、跨境取证中最需要提前处理的四个合规问题

1. 数据出境问题

中国企业在美国 litigation 中经常面临一个两难:美国法院要求提供文件、邮件、源代码、数据库、员工证言;中国法律可能对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设置限制。这时不能简单说“美国法院要,所以必须给”,也不能简单说“中国法限制,所以一定不给”。

正确做法是尽早做数据分类:是否包含个人信息;是否包含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重要数据;是否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否涉及源代码、算法、技术文档;是否涉及出口管制、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审批事项。然后再决定是否需要安全评估、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主管机关沟通、法院保护令等安排。

2. 商业秘密保护

Deposition 中经常会问到产品设计、客户名单、定价策略、源代码、供应链信息。企业不能一边说这是商业秘密,一边毫无保护地交出去。

常见保护工具包括:protective order;attorneys’ eyes only;source code review protocol;confidentiality designation;sealing motion;对 transcript 中敏感部分进行保密标注。

Hytera 案提醒我们,源代码不是普通文件。它既可能是案件核心证据,也可能是企业最敏感的技术资产。

3. 翻译与术语一致性

中国企业作证时经常有一个隐形风险:翻译。

比如:

  • “研发”到底是 development、R&D 还是 engineering?

  • “借鉴”是 reference,还是 copying?

  • “客户定制”是 customization,还是 derivative work?

  • “源代码复用”是 reuse,还是 misappropriation?

这些词在普通中文语境中可能差别不大,但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可能差很多。所以,deposition 前要准备术语表,尤其是:产品名称;部门名称;技术模块;合同术语;内部项目代号;涉案关键词的中英文对应。这不是包装语言,而是避免因为翻译不稳定制造新的事实矛盾。

4. 特权保护

美国诉讼非常重视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和 work product doctrine。但中国企业内部常常没有形成清晰的特权意识。例如,业务部门把律师意见转发给一大群无关人员,或者在邮件里混合讨论法律意见和商业决策,都可能增加特权争议。

Deposition 前应当明确:

  • 哪些内容涉及律师客户特权;

  • 哪些内容属于律师工作成果;

  • 证人被问到法律意见时如何处理;

  • 内部调查材料是否可能被要求披露;

  • 中美律师团队之间如何保持沟通边界。


六、真正的难点:企业要在多个法域中同时合规

Hytera 案之所以值得写,不只是因为金额高,也不是因为它有中美企业对抗的标签。它真正说明的是:

中国企业一旦进入美国诉讼,就不再只是“在中国经营、偶尔应诉美国案件”。它是在美国程序法、中国数据法、知识产权法、商业秘密保护和企业合规之间同时移动。

美国法院关心的是:

  • 你是否遵守美国诉讼规则?

  • 是否及时、完整、善意地进行 discovery?

  • 是否派出了合格的 30(b)(6) witness?

  • 是否履行法院命令?

中国监管逻辑关心的是:

  • 数据能否出境?

  • 是否涉及重要数据?

  • 是否涉及国家安全?

  • 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

  • 是否保护了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企业合规的任务,就是在两套逻辑之间设计一条可解释、可证明、可执行的路径。


七、一份更实际的 Deposition 准备清单

如果中国企业收到美国诉讼中的 deposition notice,可以按以下顺序处理:

第一步:确认诉讼地位

是当事人?关联公司?第三方?员工个人?公司代表?

第二步:确认 deposition 类型

普通个人 deposition,还是 Rule 30(b)(6) 公司代表 deposition?

第三步:拆解询问事项

逐项判断范围、相关性、敏感性、数据来源和准备难度。

第四步:做数据与文件地图

明确相关文件在哪里、由谁保管、是否在中国境内、是否涉及出境限制。

第五步:选择并准备证人

不要只选职位最高的人,也不要只选英语最好的人。要选能被充分准备的人。

第六步:提出必要异议或保护措施

包括缩小 topic、调整时间地点、远程作证安排、保护令、保密级别、源代码审查机制等。

第七步:进行模拟问答

重点训练长问题、诱导性问题、假设性问题、文件对照问题和“你是不是在说……”式问题。

第八步:管理 transcript

作证结束后及时审阅笔录,根据 Rule 30(e) 在允许范围内提出形式或实质更正,并说明理由。


结语:Deposition 考验的不是一个证人,而是一家公司

很多中国企业第一次面对美国 deposition,会把它理解为“派个人去回答问题”。但真实情况是:Deposition 考验的是企业的信息治理能力、跨境合规能力、证据管理能力和中外律师协同能力。尤其是 Rule 30(b)(6) deposition,坐在会议室里的虽然是一个人,但美国诉讼规则真正询问的是:这家公司到底知道什么?它有没有认真调查?它有没有善意配合?它有没有能力在跨境诉讼中管理自己的事实?

Hytera 案给中国企业的启示不是“美国诉讼很可怕”,而是:当企业出海进入多个法域持续经营时,法律风险不再只发生在合同签订和争议爆发的那一刻。它会发生在每一封邮件、每一次代码管理、每一份内部纪要、每一个证人回答里。


法律英语小词典

Deposition

庭外宣誓作证。证人在庭审外接受律师询问,回答被记录为笔录或录像。

Deponent

被询问的证人,即接受 deposition 的人。

Rule 30(b)(6) Deposition

针对组织的庭外宣誓作证。公司、机构等需指定代表,就列明事项代表组织作证。

Notice of Deposition

庭外作证通知,通常列明作证时间、地点、方式和询问对象。

Transcript

作证笔录。Deposition 的问答记录,后续可能被用于动议、庭审或质证。

Protective Order

保护令。法院用来限制敏感信息披露范围、使用方式和接触人员的命令。

Attorneys’ Eyes Only / AEO

仅限律师查看。高度敏感信息的一种保密级别,通常不允许当事方业务人员直接查看。

Source Code Review Protocol

源代码审查规则。规定源代码如何查看、复制、标注、保管和使用。

Comity Analysis

国际礼让分析。美国法院在跨境取证冲突中衡量美国利益、外国主权利益、证据重要性、替代取得方式等因素。

Litigation Hold

诉讼保全通知。企业在预见诉讼后要求相关人员暂停删除、修改或销毁相关资料。


参考资料

  • FRCP Rule 30, Depositions by Oral Examination, Cornell LII

  • Motorola Solutions, Inc. v. Hytera Communications Corp., 7th Cir. 2024, Justia

  • Motorola Solutions, Inc. v. Hytera Communications Corp., N.D. Ill. 2023 Discovery Order, Justia

  • Société Nationale Industrielle Aérospatiale v. U.S. District Court, 482 U.S. 522 (1987)

  • U.S. DOJ, Hytera fined $50 million, March 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