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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被判违法,为何还要继续交?美国进口商的“临时暂缓令”困境
    发布时间: 2026-05-24 21:20    
关税被判违法,为何还要继续交?美国进口商的“临时暂缓令”困境

                                

2026年5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特朗普政府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对几乎所有进口商品征收的10%临时全球关税违法。
按普通人的理解:既然法院都说违法了,那是不是进口商就不用交了?但事情很快出现反转。据媒体报道,2026年5月1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布行政暂缓令,允许政府在进一步审查暂缓申请期间,暂时继续征收这项10%关税。
于是,一个很典型的法律问题出现了:关税被判违法了,为什么还要继续交?答案不在关税本身,而在美国诉讼程序里的一个关键词:st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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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10%关税是怎么来的?

这次争议的关税,并不是前文提到过的钢、铝、铜关税,也不是传统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它来自《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该条款允许美国总统在特定条件下,为应对严重的国际收支问题,对进口商品临时加征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简单说,这是一项比较特殊的临时授权。
2026年2月20日,特朗普政府发布第11012号总统公告,依据第122条对多数进口商品加征10%从价税,并自2026年2月24日起实施。根据第11012号公告,该措施原定适用至2026年7月24日,除非被提前暂停、修改、终止,或者经国会法案延长。
但问题在于:第122条真的能被用来征收这种覆盖范围极广的10%全球关税吗?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回答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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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说它违法?

2026年5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相关案件中作出2比1判决,认为政府没有满足第122条要求的法定条件。第122条针对的是所谓:large and serious balance-of-payments deficits也就是“重大且严重的国际收支赤字”。而法院认为,政府不能把一般意义上的贸易逆差、经常账户赤字,直接等同于第122条所说的国际收支赤字。换句话说,法院的逻辑是:国会给总统的是一把特定用途的钥匙,不是一张可以任意加征关税的空白支票。
如果法律授权本来只针对特定的国际收支问题,行政机关就不能把它扩张解释成“只要美国进口多、贸易逆差大,就可以普遍加税”。因此,法院认定第11012号总统公告超出了国会授权,相关10%关税违法。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法院没有发布全国性禁令。也就是说,这个判决并没有立刻让所有美国进口商都自动免交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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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判了违法,大多数进口商还要继续交?

因为法院给出的救济范围很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虽然认定这项10%关税违法,但永久禁令主要只适用于胜诉原告,包括两家进口商 Burlap and Barrel、Basic Fun,以及华盛顿州。换句话说:不是所有进口商都自动进入这份判决的保护范围。对没有参与诉讼、没有获得禁令保护的其他进口商来说,美国海关仍可能继续征收这项关税。
这就是很多企业容易误解的地方。法院说一项政策违法,并不必然等于所有人马上都不用执行。在美国诉讼中,还要看:谁是原告;法院给了什么救济;禁令范围有多大;政府有没有上诉;上诉法院有没有暂停原判执行。
这次案件里,正是这些程序问题,决定了进口商的钱还要不要继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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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临时暂缓令”?

据媒体报道,2026年5月1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布行政暂缓令,允许政府暂时继续征收10%关税。这里的关键词是:administrative stay。它可以理解为:上诉法院在进一步审查政府的暂缓申请前,先发出一个短期、程序性的暂停安排,以维持现状,给法院时间审查材料。
它不是最终判决。也不等于上诉法院已经认为政府一定会赢。它更像是法院说:先别急着改变现状,等我进一步看完材料再说。这就是为什么一审法院说关税违法之后,政府仍然可以暂时继续征收。因为上诉程序启动后,原判的执行效果可能被暂时按下暂停键。
对进口商来说,这就是最现实的困境:法律上,这项关税已经被一审法院否定;操作上,海关可能仍然继续收钱。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讨论的是第122条10%关税争议,不应与此前IEEPA关税被判无效后可能涉及的退税程序混同。第122条关税能否、如何退还,仍取决于上诉结果、禁令范围、海关程序以及具体进口商是否采取相应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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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现在最关心什么?

对美国进口商来说,这类案件真正影响的不是新闻标题,而是现金流和合同安排。至少有四个问题很现实。
第一,现在还要不要继续缴纳?
如果进口商不是胜诉原告,也没有获得单独禁令保护,通常不能简单因为一审判决就拒绝缴纳。在海关仍继续征收的情况下,不缴可能带来清关、滞港、罚款或其他合规风险。
第二,已经缴纳的关税能不能退?
如果最终法院维持违法认定,已经缴纳的关税可能涉及退还问题。但退税通常不会自动落到每个企业账上。进口商可能需要关注海关程序、抗议程序、诉讼时效、申报记录和付款凭证。
第三,退回来的钱归谁?
这反而是贸易合同里非常容易吵起来的问题。如果美国进口商已经把关税成本转嫁给下游客户,后来又拿到退税,这笔钱属于谁?属于进口商?属于最终消费者?属于合同里实际承担关税成本的一方?还是要按合同约定返还?很多合同没有写清楚,后面就可能变成新的争议。
第四,未来报价怎么做?
如果关税今天被判违法,明天又暂时继续征收,后天可能上诉改判,企业报价就很难稳定。这时,进口商和出口商都需要在合同中写清楚:关税暂缴由谁承担;如果未来退税,如何分配;如果最终败诉,新增成本如何处理;如果政策再次变化,价格是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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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商为什么也要关注?

有人可能会问:这是美国进口商和美国政府之间的诉讼,中国出口商为什么要关心?
原因很简单:进口关税虽然通常由进口方缴纳,但它会向合同价格和订单谈判传导。美国进口商可能会对中国供应商说:“现在关税还在收,所以你要降价。”
过几个月如果关税退了,中国出口商可能又会问:“既然你拿到了退税,当初让我降价的部分是不是应该重新结算?”这就是贸易合同里最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关税风险不只是税务问题,也是价格风险、谈判风险和合同分配问题。
对于中国出口商来说,如果合同没有写清楚关税变化和退税安排,就很容易陷入被动。尤其是在长期供货合同、年度框架协议、DDP报价、含税包价或者价格已因关税压力作出折让的交易中,更要提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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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应该怎么写?

这类事件提醒企业,贸易合同里最好增加几类条款。
第一,关税暂缴条款
如果某项关税正在诉讼或行政复审中,但海关仍要求缴纳,合同应约定由谁先行垫付。例如:进口方先行缴纳,作为暂缴成本;卖方不因暂缴情形自动降价;双方保留后续调整权利。
第二,退税分配条款
如果未来法院判决、行政决定或海关程序导致关税退还,退回金额应归谁所有?可以约定:归实际承担该关税成本的一方;按双方实际负担比例分配;先抵扣未付款项;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返还给对应方。这类条款非常重要,因为退税往往发生在交易完成很久之后。
第三,价格调整条款
如果关税被继续征收、暂停、取消、退还或替换为其他贸易措施,合同价格是否调整?调整公式是什么?是否需要提供税单、海关文件、法院命令或政府公告作为证明?
第四,通知和协作条款
进口商应及时通知出口商关税政策、诉讼进展、退税申请和海关处理结果。出口商也应配合提供发票、原产地证书、产品归类、运输单据等材料。
第五,禁止重复获益条款
如果一方已经通过涨价、降价、补偿或其他方式转嫁关税成本,后来又获得退税,就要避免重复获益。英文合同里常见的逻辑是:no double recovery。也就是说,同一项损失不能既向对方索赔一次,又通过政府退税再获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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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可以参考的合同思路

企业可以考虑在合同中设计类似机制:

如任何进口关税、附加税或进口附加费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征收、暂停、撤销、退还或被法院、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贸易术语、实际付款记录及成本承担情况,确定该等费用或退还款项的最终归属。

如任一方因相关关税措施取得退税、返还、抵免或其他经济利益,而该等关税成本已由另一方实际承担或已通过价格调整转嫁给另一方,取得利益的一方应在扣除合理申请费用后,将相应利益返还或抵扣给实际承担方。

双方应善意协作,提供必要的海关单据、付款凭证、税费证明、法院命令、行政通知及其他合理材料,以完成关税缴纳、抗辩、退税或价格调整安排。

这不是标准模板,但它说明了一个核心思路:不要只写“关税由买方承担”,还要写“如果关税后来被退了,钱归谁”。

结语

这次美国10%全球关税争议,真正值得企业注意的不是一句“违法”或“继续征收”。而是它揭示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现实:政策会变化,法院会介入,诉讼会拖延,海关却可能继续收钱。
对进口商来说,法院判决和实际清关之间,可能隔着上诉、暂缓令、禁令范围和退税程序。对出口商来说,即使关税不是自己直接缴纳,也会影响订单价格、客户谈判、长期供货和退税分配。
所以,国际贸易合同不能只问:关税谁交?还要问:关税如果被判违法怎么办?暂时还要缴纳怎么办?后来退税归谁?一方已经转嫁成本后还能不能保留退税?双方需要如何提供文件和配合申请?真正成熟的贸易合同,不只是分配当下的税费。它还要处理未来的不确定性。这才是关税时代里,企业最需要补上的合同能力。


法律英语小词典

administrative stay
行政暂缓令。上诉法院在进一步审查暂停执行申请前,为维持现状而作出的临时程序性安排。它通常不代表法院已经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最终判断。
injunction
禁令。法院要求一方做某事或不得做某事的命令。本案中,关键问题之一是禁令是否只保护特定原告,还是适用于更广泛主体。
permanent injunction
永久禁令。法院在案件实体审理后作出的长期或最终性禁令救济。
plaintiff-importer
原告进口商。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直接进口货物、缴纳相关关税的进口商。
statutory authority
法定授权。行政机关采取行动必须有法律依据;如果超出国会授权,相关措施可能被认定违法。
balance-of-payments deficit
国际收支赤字。第122条中的关键法定概念。本案争议之一是它是否可以被宽泛理解为一般贸易逆差或经常账户赤字。
refund claim
退款申请 / 退税请求。进口商就已缴纳但后来被认为不应征收的关税,向主管机关申请返还。
no double recovery
禁止重复获益。指一方不能就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补偿,例如既把关税成本转嫁给他人,又保留后来取得的退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