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家的刑事追诉,不在于它能否最终定罪,而在于它能通过控制一个人,重塑一家企业、一个行业、乃至一种法律叙事。中国出海企业的高管们,要提前对自己从事国际业务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至少有一个初步了解。
2026年4月14日深夜,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胜狮货柜(Singamas Container Holdings Ltd.)市场总监马南庆,英文名Vick Nam Hing Ma,54岁,正准备搭乘一班飞往香港的深夜航班。他显然没有意识到,美国大陪审团早在2025年10月就已秘密通过一份针对他的刑事起诉书,因为起诉书一直处于密封(Sealed)状态。他更没有想到,美国司法部以"午夜巴黎"(Operation Midnight in Paris)为名,联合法国执法当局和多个美国联邦执法机构对他实施抓捕。当法国警察出现在他面前时,这名走遍全球的集装箱业高管,从此成为美国联邦刑事程序中的在押候审人员,并面临被引渡至美国受审的命运。
2026年5月19日,随着起诉书公开解封,案件全貌浮出水面。根据美国司法部公告,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No. 25-cr-0311-YGR)就四家全球最大集装箱制造企业及七名中国高管提起刑事起诉,罪名是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第1条的限制贸易共谋:涉案企业被指自2019年11月至至少2024年1月合谋限制标准干货集装箱产量、固定价格,导致2019年至2021年间集装箱价格大体翻倍,制造商利润大幅攀升。四家被告企业(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IMC)、上海寰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东方国际)、新华昌集团有限公司(CXIC)和胜狮货柜)被指控合计控制全球约95%的标准干货集装箱产能。七名个人被告中,马南庆是目前唯一已到案之人,其余六名仍在境外。本号此前推送《又一名中企高管在欧洲被捕:美国反垄断长臂管辖从罚钱走向抓人》的文章中,对本案的宏观法律结构,包括《谢尔曼法》第1条的域外适用、《外国贸易反垄断改进法》(FTAIA)的效果原则、密封起诉书的程序运用、疫情叙事的政治功能做了系统梳理。本篇聚焦一个更具体、也更紧迫的问题:马南庆已经被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更准确地说:美国抓住一个外国企业高管,究竟是为了什么?能得到什么?这套"先抓人"的刑事执法逻辑,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样的现实风险?一、从法国机场到美国法庭:密封起诉书的制度逻辑
美国法下的"密封起诉书"(Sealed Indictment)在美国联邦刑事执法体系中并非新鲜事物,但它在跨国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正在变得越来越精确。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e)(4)条,大陪审团起诉书经法院命令可处于密封状态,直至被告被逮捕或传唤出庭。这一规则最初的设计目的是防止被告在被捕前闻风逃跑。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公开页面(justice.gov/atr/fugitives)明确写道,对于尚未到案的被告,检方会"积极与外国执法机构合作以定位并引渡在逃被告";与此同时,它还公开鼓励在逃被告或其律师主动联系,以"讨论解决刑事指控"。这套表述,构成了一种高度精确的制度设计:起诉是起点,不是终点;抓人只是过程,而不是目标。美国司法部在本案中的操作路径是:2025年10月取得密封起诉书;在此期间,与外国执法伙伴协调,追踪个人被告的行踪;等待被告进入可配合美国执法请求的第三国;在最有利的时机实施拘捕;被捕后解封起诉书,公开执法成果。目前官方材料还原出的马南庆在戴高乐机场被捕的背景,是这套机制的一次完整展示。他在试图从巴黎飞往香港时被拦截,说明检方掌握了他的出行计划,并提前与法国当局沟通了临时拘捕请求(Provisional Arrest Request)。根据美法引渡条约的通行规则,美国司法部国际事务办公室可以直接向法国司法部传递临时拘捕请求,无需先行启动正式引渡程序。被捕本身,不需要等到引渡程序完成。本案其余六名个人被告仍未到案。这一现实进一步说明:在跨国刑事案件中,起诉书的存在本身,就已经对所有被告产生了持续的、不分昼夜的旅行风险。二、美国为什么喜欢抓外国企业高管:五个相互勾连的制度目的
美国在跨国企业刑事执法中强调"先抓人",并非简单的随机决策,而是一套有政策依据、有制度支撑的系统性方法。归纳起来,至少服务于五个相互关联的目的。(一)取得现实管辖能力:把"域外指控"变成"在美被告"
这是最直接的原因。在典型的跨国反垄断案件中,被告企业在中国,高管在中国,涉案行为发生在中国,相关文件、通讯记录、会议纪要都在中国。美国有起诉书,但没有被告,或者说有的只是纸面上的被告。美国联邦法院无法对身处境外的被告强制发出传票,也无法要求其出庭。起诉书只是一张清单,案件推进需要真实的被告坐在法庭上。一旦个人被引渡到美国,情况发生根本性转变。案件从"域外争议"变成了"在美联邦刑事案件",法院对被告有完整的人身管辖权,检方可以约谈、讯问,可以在预审程序中持续施压,可以就证据事项申请法院命令。这是最基础的一层:有人在,才有案案件可以审理。(二)制造羁押压力:以自由换供述的激励诱惑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体系有一个著名的结构性特征:根据美国律师协会(ABA)2024年的报告,以及美国最高法院2012年在Missouri v. Frye案(566 U.S. 134)中的明确表述,美国联邦刑事案件中超过97%的定罪来自认罪,而非陪审团审判。这不是一个普通的统计数字,而是理解整个美国联邦刑事司法体系运作逻辑的关键。这个结构的背后,是一套高度精确的激励机制。联邦量刑指南(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为每项指控设定了量刑区间;检方掌握通过起诉策略影响量刑区间的能力;认罪通常可以获得"责任接受"(Acceptance of Responsibility)减免;与政府实质合作还可以通过5K1.1动议获得进一步量刑减免。这套机制产生的"审判惩罚"(Trial Penalty)效应是:坚持无罪、等待审判的被告,一旦被定罪,刑期往往远高于认罪被告。对于身处美国联邦羁押体系的外国高管而言,上述压力被进一步放大。阿尔斯通前高管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Frédéric Pierucci)在其回忆录《美国陷阱》中描述,他被关押在一所与重刑犯混住的联邦监狱,灯光21小时不灭,语言障碍造成的信息孤立,以及对家庭、案件结果和个人前途的极度不确定性,是摧毁被告意志的日常武器。皮耶鲁齐最终于2013年7月29日认罪,根据司法部公告,被判处30个月监禁。(三)撬开内部证词:一个高管的陈述可能改变整个案件
这是美国执法机构最看重的一层价值,也是马南庆案中目前最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核心问题。反垄断刑事案件中,检方要证明的核心要素不是"价格上涨了",也不是"市场集中度高了",而是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共同合意、协同行为(contract, combination, or conspiracy)”。用美国反垄断法的标准表述来说,问题在于,独立作出决策的主体,是否通过某种协议或协调被绑定到一起,这才是起诉能否成立的核心难关。因为,市场价格同向变动本身不违法,检方需要的是能够直接证明共谋存在的内部证据:谁和谁在哪里开了什么会?哪条微信群、哪份邮件进行了协商?产量配额是如何从模糊共识转变为可执行安排的?有没有书面协议、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而这些信息,恰恰是内部高管才真正掌握的。一个参与过相关会议、了解内部通讯链条、知道哪些文件真实存在的涉案高管,一旦进入美国程序并选择配合,其陈述的证据价值是外部调查无法替代的。控制了一个了解内情的人,等于获得了重构整个指控叙事的可能。(四)推动企业和解:企业高管和企业被置于“囚徒困境”
这一层目的,在美国公司刑事执法政策中有极为清晰的制度表达。2015年,时任美国司法部副部长萨利·耶茨(Sally Yates)发布《耶茨备忘录》(Yates Memo),确立了一条核心原则:企业若想获得任何形式的"合作信用减免",必须向司法部提供与所有涉案个人不当行为有关的全部非特权事实,不论其职位高低。该备忘录还明确要求,调查应当从一开始就聚焦个人,且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与公司和解时一并放过相关个人。2022年,司法部副部长丽莎·摩纳哥(Lisa Monaco)进一步发布《摩纳哥备忘录》(Monaco Memo),将"追究个人责任"明确列为公司刑事执法的首要任务,并在演讲中表示这是司法部"第一号优先事项"(number one priority)。该备忘录还要求企业"及时"披露个人不当行为,因为任何拖延都直接影响合作信用的认定。这套制度的内在逻辑是:公司若要为自己争取减免,必须把个人交出来;反过来,个人若要为自己争取减免,也可以提供对公司不利的陈述。公司与个人的利益,被制度性地对立起来。不得不承认,这是是非常挑战人性的一种制度设计。美国的这套制度规则,把人性拿捏得死死的。通过威逼利诱,让企业和其高管之间互相揭发,真的是够狠!(五)塑造政治叙事:让"美国人被坑了"变成负面叙事
美国反垄断执法不只是法律问题,也是政治叙事问题。抽象地指控"中国企业操纵全球供应链",说服力和传播力都有限;但一旦案件中出现具体的人、具体的会议、具体的日期和地点(例如2019年11月14日,深圳中集总部,相关高管出席,讨论了限制生产线班次),叙事的力量就完全不同了。这正是美国司法部公告在描述马南庆被捕时刻意使用"午夜巴黎"这个戏剧性标签的原因。不管该案最终是否会被定罪,但起诉书本身就已经完成了一项重要工作:把一个抽象的反竞争指控,翻译成了有人名、有地点、有会议纪要、有监控摄像头、有微信群的具体故事。三、抓住外国企业高管之后,美国能得到什么?
抽象地讨论"美国的目的"是不够的。我们需要看实际案例:当美国真正实施了跨境抓人之后,这套机制的目标达成了吗?答案因案而异,但整体而言,这套机制的成功率远高于其失败率。(一)阿尔斯通案:美国获胜的范本
皮耶鲁齐案是这套机制最完整的展示。2013年4月,时任阿尔斯通(Alstom)全球锅炉销售副总裁的皮耶鲁齐在纽约肯尼迪机场入境时被捕,根据《反海外腐败法》(FCPA)被指控在印度尼西亚项目中行贿。抵达美国后,公司立即宣布对其解雇,同时撤销了为其支付的律师费。2013年7月29日,皮耶鲁齐认罪,承认一项共谋违反FCPA和一项实质性违反FCPA指控。2014年12月,阿尔斯通公司认罪,同意支付7.72亿美元刑事罚金,成为当时FCPA史上最高纪录。此后,阿尔斯通核心能源业务被通用电气(GE)低价收购。皮耶鲁齐被判30个月监禁,并因与政府合作获得量刑减免。链条完整且清晰:抓住高管→高管认罪并合作→企业层面刑事和解→企业支付创纪录罚金→核心业务拱手相让。皮耶鲁齐后来在《美国陷阱》中写道,整个过程让他确信FCPA是美国推行经济战的秘密武器。这一判断见仁见智,但案件路径本身是事实,且被大量中国国际法和合规学界广泛引用。(二)某女士案:美国目的部分达成
某女士案是迄今唯一一个可以说"美国个人勒挟策略未能完全实现"的重大案例,但原因在于中国国家力量的大规模介入。2018年12月,某女士在温哥华机场过境时被加拿大当局应美国引渡请求逮捕。经过近三年的引渡程序和外交博弈,最终以2021年9月24日某女士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延期起诉协议(DPA)而告一段落。根据司法部公告,某女士在布鲁克林联邦法院出庭,确认一份四页“事实陈述”的准确性,内容涉及HW与Skycom在伊朗业务关系问题,承认曾对美国金融机构作出*****陈述(具体内容就不敢再写了,感兴趣的读者可自行从下方网址获得原文了解);与此同时,美国撤回对加拿大的引渡请求,对HW公司的起诉继续推进。某女士签字的事实陈述,文件来源美国司法部官网:https://www.justice.gov/archives/opa/press-release/file/1436211/dl?inline=这个案件的结果是,美国没有拿到对某女士的个人定罪,但通过DPA和“事实陈述”,把有关HW与Skycom关系、银行陈述和伊朗业务的核心叙事固定进了正式司法文件,对HW公司的案件在此后继续推进。顺便说一下,民众们对于某女士案的印象目前可能只剩下热血沸腾的红色回忆,但却少有人知道,该案在美国将某女士释放回国、并且成功拿到“事实陈述”证据后,就压根没有停下来,并将于今年的9月8日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尽管本案HW不计成本花费巨资聘请了美国头部律所Sidley Austin LLP、Jenner & Block LLP和Steptoe等代理诉讼,但目测,HW公司和另外那(1或2)名同样被刑事指控的高管,也大概率是凶多吉少了。而且值得强调的是,本案结果是中国调动全部国家力量,在实施对等外交压力、法律程序抵抗和国家资源大规模介入的情况下才实现的,并不具有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可参考复制性。(三)何志平案:审判本身就是目的
2017年11月,前香港政务官何志平在纽约被捕,被控在FCPA项下代表华信能源(CEFC China Energy)于乍得和乌干达向官员行贿。何志平拒绝认罪,案件经陪审团审判,2018年12月被定罪,2019年3月被判36个月监禁。本案的意义在于:美国并不总是需要个人认罪才能实现执法目标。只要能把人送上自己的法庭,就能通过公开审判完成法律与政治的双重叙事建构。法庭上的证词、被呈堂的证据、定罪判决本身,都是叙事资源,审判本身就是目的的一部分。(四)反垄断领域的前例:从Pisciotti到Ullings结果都不好
中集案是美国刑事反垄断执法史上针对中国大陆企业最重大的案件,但它并不是反垄断领域的第一次跨境抓人。意大利籍高管罗马诺·皮肖蒂(Romano Pisciotti)的案例,构成了直接的制度先例。皮肖蒂曾因涉及海洋软管(Marine Hose)国际卡特尔案被美国司法部追诉。2013年,他在德国法兰克福机场过境时被捕;2014年,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因纯粹反垄断指控被成功引渡至美国的外国公民。德国法院在审查引渡请求时驳回了其欧盟法抗辩,批准引渡。皮肖蒂随后认罪,被判2年监禁。马丁航空前高管玛利亚·乌林斯(Meta Ullings)的案例则提供了另一层教训:在涉嫌航空货运价格固定阴谋案中潜逃近十年后,她于2019年在意大利西西里岛度假期间被捕,随后被引渡并认罪,被判14个月监禁。时间消逝并不能冲淡起诉书的法律效力,高管在盟友国家的任何旅行都可能等于自投罗网。摩根坩埚(Morgan Crucible)前CEO伊恩·诺里斯(Ian Norris)案则补充了又一个维度:即使实体卡特尔行为因"双重犯罪原则"(Dual Criminality)障碍无法引渡,美国检方仍可以通过指控被告在调查过程中妨碍司法(Obstruction of Justice),包括唆使销毁文件、提供虚假证词等"次生行为",另辟蹊径构造可引渡罪名,最终实现引渡并判处18个月监禁。企业在合规应对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本身,可以成为美国引渡的独立基础。当然,也有美国目的"未完全实现"的样本值得关注:乌克兰寡头菲尔塔什(Dmitry Firtash)2014年在奥地利被捕,经过十年法律拉锯,奥地利法院于2025年底彻底阻断引渡;英国软件企业家迈克·林奇(Mike Lynch)2023年被从英国引渡至美国,2024年在旧金山陪审团审判中获无罪判决。这些案例说明,被引渡不等于被定罪,引渡程序也存在可抗辩的法律空间。但同样必须承认,即便最终无罪,抓捕本身已制造了巨额法律成本、身份污名和长期不确定性。四、马南庆案:检方未来可能围绕哪些问题施压
基于上述分析,尽管目前关于马南庆在法国引渡听证中的具体抗辩主张、美国检方掌握的底层证据强度,以及涉案企业与检方之间的接触情况等,公开材料仍然极为有限,但我们可以对马南庆案的后续走向作出初步研判。(一)他是否认罪:从"全部指控"到"部分事实"存在谈判空间
在美国联邦刑事体系中,认罪协商(Plea Bargaining)有多种形式:完整认罪、部分认罪、事实陈述(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延期起诉协议(DPA),不同形式意味着不同的法律后果和谈判代价。马南庆所涉《谢尔曼法》第1条重罪,对个人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监禁及100万美元罚金。起诉书对其个人角色的描述是:涉嫌与张松声共同展示产量配额表,涉嫌参与行业协调。这是一个相对具体的个人角色定位,但其证据强度目前无法从公开材料中判断,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对于美国检方来说,一个认罪的马南庆,比一个坚持无罪、等待漫长审判的马南庆,在推动整个案件上有价值得多,不论从证据供给还是对企业施压的角度,都是如此。(二)他是否能提供内部事实证据:会议、通讯、文件等"看不见的战场"
起诉书中描述了大量内部细节,包括:2019年11月14日深圳会议的与会人员和议题;"深圳望月股权投资基金"合同草案的传阅过程;49条生产线上约87个监控摄像头的安装情况;微信群的存在和用途;胜狮内部邮件中关于"可能违反垄断法"的警告。这些细节已经出现在起诉书中,说明检方已掌握某种来源的相关材料。但检方的需求不仅是已有材料的证实,而是更完整的事实图景:谁主导了会议,谁执行了限产,谁是自愿参与者,谁是被动跟随者,协议是如何从模糊共识演变为书面安排的。对于《谢尔曼法》第1条刑事定罪而言,"agreement"的证明是核心难关,而一个了解内部运作的高管的证词,可以有效填补这个证明缺口。这也正是本案七名被告中只有马南庆到案这一现实,会让检方对他个人格外重视的原因。美国一定会全力把马南庆抓到美国,然后从他那里拿到有利的口供,补足当前证据链条上的缺口。(三)他是否能推动企业认罪和解:个人案件反向改变公司案的谈判地位
从美国公司刑事执法的一般规律看,刑事起诉是公司和解谈判的前驱,而非替代。一旦个人被告进入美国程序,被告公司就面临一个选择:是继续对抗?还是寻求某种和解安排?因为个人案件一旦进入美国程序,美国检方获得的就不只是一个被告,而是一个可以被纳入认罪协商、合作访谈、事实陈述和出庭作证体系的内部人员。只要个人被告在律师陪同下作出任何事实确认,企业原有的抗辩策略就可能被迫调整。公司原本可以在外部层面主张“没有协议”“没有执行”“只是正常行业沟通”,但如果内部人员的陈述与公司说法发生冲突,公司继续全面对抗的风险代价就会急剧上升。这就是个人案对公司案的真正压力:它会制造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分离。个人为了减轻刑期,可能选择认罪、合作或提供事实陈述;公司为了争取合作信用,也可能需要向司法部披露与个人不当行为有关的事实。二者并不天然站在同一边,像极了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一旦美国检方能够在个人与公司之间打入楔子,公司就必须重新评估是否继续抗辩到底,还是通过认罪协议、延期起诉协议、合作安排或其他方式控制刑事风险。而且,公司一旦在刑事程序中形成认罪、判决或不利事实记录,后续风险还会继续扩大。美国反垄断法下,受损私人主体可以提起三倍损害赔偿诉讼。刑事案件中的事实记录,往往会成为客户索赔、集体诉讼、保险争议和供应链准入风险的基础。也就是说,个人案不是企业案的旁支,而可能是整个诉讼链条的发动机:个人到案改变事实结构,事实结构改变公司谈判,企业刑事结果再引发后续民事索赔。五、被拘押的人面临什么?自由、忠诚、法律责任与国家叙事
其实关于这一章的撰写我们是很犹豫。我们此处不做道德评判,也不对任何人的选择做价值预设,只是尽量客观呈现事实和法律问题,希望读者也能够保持理性与克制。一个身处美国联邦刑事程序中的中国高管,究竟面临哪些结构性压力呢?可能只有理解了这些压力,才能理解为什么"告诫他英勇"或"谴责他认罪"都是廉价的。(一)生存层面:羁押本身就是武器
美国联邦羁押机构的条件,与中国大城市的正常生活差异巨大。皮耶鲁齐的描述是我们可用的参考点:高安全级别的联邦监狱,与重刑犯混关,语言和文化的巨大屏障,家人在万里之外,美国律师高额费用飞速积累而且要由自己负担,案件结果充满不确定性。这些条件对于一个在跨国商业环境中习惯了精英生活的高管而言,心理打击是极为巨大的。更重要的是,预审羁押(Pretrial Detention)可以持续很长时间。美国法院在决定被告是否应予释放时,会考虑"逃跑风险"和"社区危险性"。对于在美国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社会关系、面临重罪指控的外国高管而言,被持续羁押而非获得保释的可能性相当高,时间本身就是压力。(二)企业层面:公司与高管的利益并非天然一致
《摩纳哥备忘录》的逻辑创造了一种结构性的利益分离:企业为了获得合作减免,需要提供涉案个人的不利事实;企业若决定和解,可能停止为个人高管支付律师费(因公司律师和个人律师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在阿尔斯通案中,公司在皮耶鲁齐被捕后不久即对其解雇并撤回律师费资助,就是这种利益分离的真实写照。中国企业的公司文化中,尽管对"企业与个人共同面对"“同舟共济”有天然的预设,但这个预设在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下可能随时被颠覆。一旦案件进入实质阶段,高管自己聘请独立的代理律师并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须项。(三)国家叙事层面:个人认罪的供述,在国际舆论中意味着什么
中集、东方国际(背后是中远海运)、新华昌等,这些企业在中国制造业版图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如果相关高管的认罪供述被美国检方用来证明:2019年深圳秘密会议存在,望月基金用于惩罚违规超产者,监控摄像头用于审计竞争对手等等,这些供述将不只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是美国媒体和政界构造"中国国有经济系统性扭曲全球市场"叙事的原始素材。我们并非主张任何高管"不应该"考虑个人利益和认罪可能。我们想说的是:这种选择的后果,远超出个人案件本身,涉及行业声誉、国家利益和供应链叙事。这恰恰是中国企业和国家层面应当提前建立机制、而不是等人被捕后临时应对的原因。(四)每一种选择都有代价
一方面,选择积极抗辩,也并非没有先例和空间。Mike Lynch案表明,引渡到美国之后,通过顶尖辩护团队,仍然可以在陪审团面前赢得无罪。Jean Boustani案表明,精确打击管辖连接点(Venue/Nexus)可以击败美国法院的属地管辖权主张。Firtash案表明,利用第三国地缘摇摆和精细法律程序,可以将引渡拖延十年以上。但这些案例的共同前提是:充足的法律资源、顶级的辩护团队、以及提前建立的法律和财务预案。林奇之所以能赢,是因为他有资源组织最顶尖的辩护团队,而这对于很多中国高管来说并不是默认条件,需要提前安排。另一方面,选择同美国政府合作与妥协,签署某种事实陈述,也不意味着就因要遭受道德批判。它可能换来较短刑期、较低罚金、保释机会,甚至最终回家的可能,某女士便是如此。但个人一旦承认某些事实,这些事实就可能被美国检方用于公司案件、后续民事索赔和国际舆论叙事。对个人而言,这是用法律责任和声誉代价换取自由;对企业而言,这可能意味着抗辩空间被压缩;对行业和国家而言,本案则可能被纳入美国关于“中国企业系统性扭曲全球市场”的叙事材料。所以,真正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地问一个被抓的人“该不该扛住”。在美国刑事程序中,每一种选择都有价格:坚持抗辩,需要资源、时间和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选择合作,则可能牺牲个人名誉、企业利益和更大的叙事空间。最糟糕的情况,是人已经被抓,企业和个人才发现自己既没有完整事实图谱,也没有独立律师安排,更没有可执行的跨境刑事应对预案。到了那个时候,所谓选择,往往已经不是自由选择,而是在高度压力下被迫接受美国程序设定的选项罢了。六、结语
从皮耶鲁齐到孟女士,从皮肖蒂到乌林斯,从何志平到徐泽伟,再到今天的马南庆,美国跨国刑事执法"先抓人"的逻辑,在过去十年间日益清晰,且运用日益娴熟。历史证明,美国的这种刑事追责并非总能成功,美国检察机关并非战无不胜。但只要美国把一个具体的人纳入美国联邦刑事程序,案件就从"域外指控"变成了"美国法院组织和讲述的法律事实",案件从此便有了被告,有了程序,有了时间线,有了讯问和谈判的可能,有了向整个企业、整个行业施压的杠杆。在中集案中,七名被告中只有马南庆到案,他是美国目前唯一可以直接接触的内部知情人。马南庆案件走向,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起诉的走向。从密苏里、密西西比疫情滥诉,到Aharon案的PPE反垄断叙事,再到今天的集装箱刑事起诉,美国涉华“新冠疫情”法律战的重心,正在从国家责任转向企业行为,从民事赔偿转向刑事追诉,从公开诉讼转向密封起诉和第三国引渡。这个趋势必须被严肃对待,而不是等下一个高管在境外机场被拦下之后,再开始讨论应该怎么办。法律战必须用法律战来回应,而且必须在人被抓之前就已经建好应对的机制。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把马南庆的问题仅仅简单理解为是他本人或他所在企业的问题,那就真的是大错特错了。目前我们初步判断,马南庆被引渡到美国已经是大概率事件。既然这个问题已牵扯国家重大利益,相关部门的工作就容不得半点迟延。相关部门是否已经帮他找好了法国和美国的律师团队,至少把引渡拖延一段时间并制造一些障碍?是否已经通过前方开始跟马南庆做思想工作(要注意技巧性,避免在美国法下构成妨碍司法)?马南庆本人是否会配合做好“哪些能说,哪些不能说”的思想准备?剩下还未被抓的六个人是否已经做好了风险排查和未来几十年内避免出境的安排?相关证据文件(微信记录、会议记录、邮件往来等)是否已经全部内部掌握并做出相应处理?中国涉外法治专业部门,对于美西方的法律战是否也已经准备好了启用法律战工具(比如尝试通过适用某些法律、通过争夺管辖权的方式将案件拉回到中国境内处理)?这些都是专业技术型很强的工作,必须要有涉外法治的专业人士来处理。对于企业来说,对于近年来国内在国际市场上份额比较大、行业协会等“反内卷”比较积极的光伏、钢铁、锂电池、水泥、新能源车等行业,参与过相关“反内卷”工作的中国企业的高管们,你们可是要留个心眼了。美国人手里掌握了多少你们“反内卷”工作的证据,目前完全是个未知数。还是要趁着自己还在位置上、手中还有对企业的掌控权、趁着所在企业还没有主动跟你们切割的时候,把企业内部对于高管保护的制度全面建立起来,给自己打好富余量,以免自己成为下一个马南庆或皮耶鲁齐。具体要如何实现,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近年来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无数经验教训一再证明,涉外法治工作专业性极高,一定不能仅凭政治想象和朴素热情来处理,否则不但可能没有效果,甚至可能会“帮倒忙”。目测未来几年,从事美国法下“白领犯罪”业务的律师朋友们,工作业绩又要爆棚了。这个案件未来很可能会成为进入中国国际法学教科书的典型案例。我们将持续追踪目前最关键的马南庆引渡程序和整个案件刑事起诉的进展,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可加群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