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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长江存储起诉美国商务部BIS:实体清单列名是否必须说明依据?
    发布时间: 2026-06-07 18:23    
最新进展|长江存储起诉美国商务部BIS:实体清单列名是否必须说明依据?


                                                         

当地时间61日,长江存储(YMTC)及其美国子公司YMTI、日本子公司YMTJ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一份53页的答辩状,反对美国商务部提出的驳回动议。

本案源于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将长江存储及其日本关联公司 YMTJ 列入实体清单。长江存储于2025125日提起诉讼,美国商务部等被告随后提出驳回全部诉由的动议。长江存储此次提交的文件,即是对该驳回动议的正式回应。

本案真正争的,是美国商务部将一家外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时,权力边界在哪里:是否可以不说明具体事实依据,是否可以不给企业事先申辩机会,是否可以脱离法定列入标准,仅以笼统的“风险”完成列名。

按长江存储在文件中的转述,美国商务部认为,《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已经排除了美国《行政程序法》下的司法审查,实体清单决定基本不应再由法院审查。长江存储则从六项诉由发起挑战,覆盖宪法正当程序、美国商务部自身程序规则、法定授权边界和国会授权委任四个层面。


本案的争议焦点分布在两个层面。

程序层面:实体清单列入是否需要事前通知和申辩机会?长江存储从未被告知列入的具体事实依据,也从未获得反驳证据的机会。

实体法层面有三个交叉问题:最终规则所依据的“转移风险”(risk of diversion)理论是否属于ECRA授权的列入事由;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是否按自身程序规则独立作出了列入决定;以及EAR744.11(b)(5)条的“引起足够关切”(raises sufficient concern)标准是否因过于模糊而违宪。

长江存储在本案中的战略意图可以概括为:打破实体清单决定不可诉的惯例,迫使法院对列入程序和法定授权边界进行实质审查。即便最终未能获得撤销列入的判决,进入证据开示阶段本身就能迫使美国政府公开迄今拒绝披露的决策过程。美国商务部的战略意图则是在驳回阶段就终结诉讼,避免行政记录被迫公开。

在六项诉由中,阿卡迪原则和正当程序论证构成长江存储最主要的两个抓手。

所谓阿卡迪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一旦制定并对外适用程序规则,就必须按照自身规则行事,不能在个案中绕开既定程序。长江存储据此主张,EAR 744部分附录五规定,实体清单增列应由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依照既定程序作出,包括成员机构提出增列建议、向各成员机构传阅、委员会审议,并以多数票作出决定。

长江存储认为,202212月最终规则在涉及其及日本关联公司 YMTJ 的段落中,出现了三处不同于同一规则中其他33个实体的表述异常。

第一处:将列入决定归于“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中代表的各机构”(the agencies represented on the ERC),而非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本身(the ERC),后者是同一规则中所有其他实体段落使用的标准表述。

第二处:援引了一项来源不明的请求(request),这个词在其他实体清单规则中从未出现过。第三处:引用了未指明的活动(activity)作为列入依据,但未说明是谁的什么活动。

长江存储将这三处文本异常放进更广泛的事实指控中。答辩状援引公开记录主张,长江存储的至少一家美国竞争对手自2021年起通过联邦注册说客向白宫和美国商务部施压。20221129日,就在最终规则发布两周前,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会(NSC)官员就长江存储实体清单事宜与美国商务部开始一系列会议。

长江存储进一步主张,EAR 744部分附录五所设定的程序体系中,并没有赋予白宫直接参与实体清单增列的角色。只有在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相关事项才可能按照既定层级继续上报,直至总统层面。

长江存储认为,美国商务部提出的替代解释,例如正常的委员会上报程序或单纯的文书错误,都没有体现在202212月最终规则文本中。长江存储还强调,在目前阶段,最终规则文本正是法院面前最关键的行政记录。

正当程序论证的法律基础来自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4Ralls案的先例。该案确立的规则是:即便在国家安全相关的行政决定中,正当程序仍要求行政机关向受影响方披露决定所依据的非保密证据,并给予反驳机会。

长江存储论证称,自2022年列入以来,美国商务部从未告知列入的事实依据,从未解释长江存储做错了什么,也从未说明如何才能证明自己不构成转移风险。长江存储20246月提交的正式移除申请至今未获答复。

越权论证主要分两条。

第一条基于ECRA4826(a)条的保留条款,该条款规定ECRA生效前的行政规则按其条款继续有效。巡回上诉法院在FedEx案中将这一条款解读为国会对先前规则体系的法律效力确认。长江存储据此主张附录五的程序已被提升为法定要求。

第二条主张ECRA4813(a)(2)条将实体清单列入限定于第4811(2)(A)条列举的五项特定事由(武器扩散、常规武器获取、恐怖主义、军事项目、关键基础设施破坏),而转移风险不属于其中任何一项。

非授权委任论证(诉由四)是长江存储设置的兜底攻击。美国商务部依赖第4813(a)(16)条的兜底条款,主张其可以在第4811(2)(A)条五项列入事由之外,将企业列入实体清单。


长江存储的回应是:如果这一兜底条款真的允许美国商务部自行扩展列入理由,那么该条款就可能因为缺乏可理解原则而违反非授权委任原则。简单说,国会不能只告诉行政机关你觉得有风险就可以列,却不说明什么风险、什么标准、什么边界。就像交通法规不能只写开得不合适就罚,还要说明哪些行为构成超速、危险驾驶或违规变道。

长江存储据此认为,美国商务部不能一边说该条款不受五项列入事由限制,一边又说这些事由足以约束该条款、使其通过宪法审查。

本案接下来的关键节点,是法院如何处理美国商务部的驳回动议。从目前文件看,正当程序和阿卡迪原则论证,是长江存储最可能争取案件继续审理的两条主线。前者有 Ralls 案等先例支撑,后者则依托2022年最终规则文本中的三处异常,形成了具体事实抓手。

相比之下,越权论证中对第4826(a)条的运用更具创造性,但是否能被法院接受仍有不确定性。非授权委任论证门槛最高,短期内胜算有限,不过其作用在于把一个结构性问题摆到法院面前:实体清单决定是否可以在缺乏实质标准约束的情况下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