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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犯罪原则在跨境引渡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双重犯罪原则在跨境引渡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 2026-05-0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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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 蔡纯
摘 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推进,跨境犯罪类型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传统以“完全双重犯罪”为核心的原则在适用中面临诸多挑战,如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冲突导致认定困境、新型跨境犯罪对传统双重犯罪原则造成冲击、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或公约衔接不畅、被请求引渡人人权保障机制不完善等等。为此,需要通过在立法中确立“实质优先、形式补充”的认定原则、制定双重犯罪认定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等方式实现双重犯罪原则形式与实质标准的融合;同时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新型跨境犯罪的立法与认定机制;此外,要理顺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公约的衔接机制;最后要从保障程序权利、完善衔接机制等方面完善被请求引渡人的人权保障机制。 关键词:双重犯罪原则;跨境引渡;司法主权;人权保障;引渡合作一、问题的提出 跨境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形式,是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关键手段。在国际引渡合作中,双重犯罪原则作为“门槛性”原则,贯穿于引渡请求的审查、受理与执行全过程。这一原则的确立,本质上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原则的延伸,为各国间的引渡合作提供了指引,避免因法律体系差异导致的管辖权冲突。 进入 21 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数字全球化的加速推进使得跨境犯罪呈现出犯罪主体跨国化、犯罪手段隐蔽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的特征,电信网络诈骗、跨国洗钱、网络恐怖主义等新型跨境犯罪层出不穷,对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发布的《2023 年全球跨国有组织犯罪报告》①显示,全球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涉案金额每年超过2万亿美元,其中电信网络诈骗、洗钱、毒品走私等犯罪的跨境化程度逐年提升,仅电信网络诈骗一项,每年就导致全球数百万人遭受财产损失,涉及国家和地区超 蔡纯,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硕士研究生,联系方式:15348327790,电子邮箱:1342395571@qq.com。① 联合国秘书长:全球合作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至关重要,https://news.un.org/zh/story/2023/12/11247 37,2026 年 04 月 01 日访问。 1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过 150 个。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双重犯罪认定标准与适用模式逐渐难以适应复杂的实践需求,诸多争议问题随之涌现:部分新型犯罪因各国立法差异,难以满足“完全双重犯罪”的要求;不同国家对双重犯罪的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存在分歧;部分国际公约对特定犯罪的规定突破了传统双重犯罪的适用边界,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冲突。 我国作为跨境犯罪打击与引渡合作的积极参与国,近年来与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覆盖亚洲、欧洲、美洲、非洲等地区,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中规定了双重犯罪原则,为我国开展引渡合作提供了国内法依据。但在实践中,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仍面临审查标准不统一、与国内刑事立法衔接不畅、应对新型犯罪能力不足、被请求引渡人权利保障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深入研究双重犯罪原则在跨境引渡中的适用问题,剖析其背后的法理冲突与实践困境,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跨境引渡合作的效率与质量,更好地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家主权与公民合法权益,也能为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双重犯罪原则的理论基础与法律渊源(一)双重犯罪原则的理论基础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双重犯罪原则,意为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按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引渡的首要条件是符合双重犯罪原则,该原则是引渡制度的刚性原则,是开展引渡合作不可或缺的条件”。①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双罚性原则”,是国际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 2 条的规定,“双重犯罪”是指根据请求方法律和被请求方法律,有关行为均构成犯罪,且两项法律对该行为的处罚均需达到一定的刑罚标准。双重犯罪原则包含三个核心要素:一是“双重性”;二是“犯罪性”;三是“刑罚性”。双重犯罪原则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理论的基础之上。 1. 国家主权原则 ① 孙昌军,庄慧鑫.论双重犯罪原则之实质类似说[J].河北法学,2004,(03):29-31. 2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包括领土主权、政治主权、司法主权等多个方面。刑事司法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本国境内的犯罪行为行使定罪量刑、进行刑事追诉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双重犯罪原则的确立与适用,以国家主权原则为核心理论基础,其本质是对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刑事司法主权的平衡与尊重。有学者认为,双重犯罪原则是以“绝对的国家主权”理论为基础的,这可能会给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造成诸多障碍。①一方面,双重犯罪原则尊重被请求国的刑事司法主权。若请求国请求引渡的行为未被被请求国刑法规定为犯罪,被请求国行使司法主权拒绝引渡,是对自身刑事司法管辖权的维护,也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遵守。另一方面,双重犯罪原则保障请求国的刑事司法主权。请求国通过引渡合作,将逃至国外的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进行审判,是行使本国刑事司法管辖权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本国法律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 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保障是现代国际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均明确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要求各国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双重犯罪原则作为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过程始终贯穿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是保障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 首先,双重犯罪原则能避免不当引渡行为。若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请求国可能以本国法律规定的犯罪为由,请求引渡被请求国境内的人员,而该行为在被请求国法律中并不构成犯罪。此时,被请求国若强行引渡,可能导致被请求引渡人遭受不公正的刑事处罚,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人权。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通过要求行为必须同时违反两国刑法,避免了此类不当引渡的风险,保障了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双重犯罪原则与国际人权法中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规定了人人享有的公正审判权,第 15 条 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双重犯罪原则要求引渡行为必须同时被两国刑法规定为犯罪,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一致,即任何人不得因法律未明确① KaiAmbos.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nd Tradition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Finn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vol.4,(1998) ,p.413. 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5 条:“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3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而被定罪处罚,确保被请求引渡人不会因他国法律的差异而遭受无法律依据的刑事追诉。“双重犯罪保证了罪刑法定,从而保护了犯罪行为人的人权”。①最后,双重犯罪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也注重对被请求引渡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引渡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双重犯罪原则作为引渡的门槛性条件,能够有效限制引渡权的滥用,避免侵犯被请求引渡人的人身自由。 3.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最早可追溯至 1215 年英国的《大宪章》,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引渡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双重犯罪原则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正如有学者所言,引渡是对刑事追诉活动的实际参与,当然应当遵循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只追究那些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而不追究法无明文规定者。②在引渡合作中,双重犯罪原则通过要求行为必须同时被两国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避免了以模糊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定罪量刑,保障了被请求引渡人的预测可能性与合法权益。同时,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必须遵循明确性原则。此外,罪刑法定原则也决定了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不能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4.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涵是各国应在国际事务中开展合作,共同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与发展。《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国应“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跨境犯罪的跨国性特征决定了单一国家难以有效打击犯罪,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成为必然选择,而双重犯罪原则作为引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国际合作原则在引渡领域的具体体现。(二)双重犯罪原则的法律渊源 ① 王立志.《北京公约》引渡条款之适用[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6(01):159. ② 黄风.引渡制度[M].法律出版社 1997.62. 4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双重犯罪原则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双边引渡条约、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三个层面,不同层面的法律渊源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双重犯罪原则的法律适用体系。 1. 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双重犯罪原则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为国际社会适用双重犯罪原则提供了统一的指导规范。目前,全球范围内涉及双重犯罪原则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综合性国际引渡公约、区域性引渡公约与专项国际公约三类,各类公约根据自身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对双重犯罪原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一是综合性国际引渡公约,此类公约旨在规范全球范围内的引渡合作,对双重犯罪原则作出了基础性、通用性的规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二是区域性引渡公约,此类公约针对特定区域内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特点,对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作出了更为具体、灵活的规定,旨在促进区域内引渡合作的高效开展。例如,《欧洲引渡公约》于1957 年签订,是欧洲区域内最具影响力的引渡公约。三是专项国际公约,此类公约针对特定类型的跨境犯罪,突破了传统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限制,旨在加强国际社会对特定严重跨国犯罪的打击力度。例如,2003 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打击腐败犯罪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 2. 双边引渡条约 双边引渡条约是国家之间开展引渡合作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双重犯罪原则的主要法律渊源之一。双边引渡条约是两个国家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两国之间引渡合作的条件、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其中双重犯罪原则是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 双边引渡条约中关于双重犯罪原则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完全双重犯罪”模式,即请求引渡的行为必须同时被两国刑法规定为犯罪,且刑罚标准达到条约约定的要求,这是我国与大多数国家签署的引渡条约所采用的模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第 3 条①的规定即属此种模式。这种模式强调双重犯罪的刚性要求,有利于维护两国的司法主权与法律秩序,但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第 3 条:“根据请求方法律和被请求方法律,所涉行为构成犯罪,且均应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5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在面对新型跨境犯罪时,灵活性不足。二是“有限双重犯罪”模式,即针对特定类型的犯罪,突破完全双重犯罪的要求,允许在部分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开展引渡合作。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我国与部分法治发达国家签署的引渡条约,旨在加强对特定严重跨国犯罪的打击力度。例如,我国与加拿大签署的引渡条约中规定,对于恐怖主义犯罪、腐败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若请求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行为符合本国刑法规定,且被请求国根据本国法律对该行为具有管辖权,可在不满足完全双重犯罪的情况下引渡。这种模式兼顾了灵活性与原则性,既尊重了两国的法律差异,又提升了引渡合作的效率,适应了打击严重跨国犯罪的需求。3. 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 国内立法是双重犯罪原则适用的重要法律保障,各国通常在国内引渡立法中明确规定双重犯罪原则,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上的可操作规范,确保其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我国《引渡法》于 2000 年颁布实施,是我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基本法律,其明确规定了双重犯罪原则,为我国司法机关处理引渡案件提供了国内法依据。《引渡法》第 2 条 ①明确规定了引渡的总体原则,第7 条②确立了我国引渡合作中的双重犯罪标准,既包含“行为均构成犯罪”的定性要求,也包含“可判处一定刑罚”的定量要求,体现了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同时,我国《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基础法律,为双重犯罪审查提供了具体的罪名与构成要件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审查引渡请求时,需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断请求国指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达到法定的刑罚门槛。 在司法实践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在处理引渡案件时,通过个案审查形成了一系列实践惯例,对双重犯罪的认定尺度、审查方式、证据标准等进行了细化。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已决引渡案件中的审查逻辑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构成了双重犯罪原则重要的非正式法律渊源。此外,我国的司法解释也对双重犯罪原① 《引渡法》第 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引渡合作,应当遵循平等互惠、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依法引渡的原则。” ② 《引渡法》第 7 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6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则的适用起到了补充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双重犯罪的审查标准,明确新型犯罪的双重犯罪认定逻辑,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 三、双重犯罪原则在跨境引渡中的适用规则与审查模式(一)双重犯罪的认定标准 从国际实践来看,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文化传统、司法理念存在差异,双重犯罪的认定标准也存在明显不同,主要分为“形式认定标准”与“实质认定标准”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在适用逻辑、审查重点、灵活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随着国际引渡合作的深化,两种标准也呈现出相互融合、相互借鉴的趋势。1. 形式认定标准 形式认定标准,又称“法条比对标准”,强调罪名、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严格对应,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法律对行为的描述方式、罪名归类、构成要件要素基本一致,才能认定符合双重犯罪要求。这种标准的逻辑是,只有当两国法律对某一行为的定性完全一致,才能确保引渡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避免因法律差异导致的司法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多倾向于采用形式认定标准,因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核心,注重法律条文的严谨性与逻辑性,强调对法条的严格适用。形式认定标准的优点在于审查标准清晰、可预见性强,有利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引渡合作在法治框架内有序开展。同时,这种标准也有利于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法律差异而被牵强地认定为犯罪,遭受不公正的刑事处罚。但形式认定标准的缺点也十分明显,其刚性过强,面对新型犯罪、跨境复合型犯罪时容易出现“罪名不对应即不构成双重犯罪”的僵局。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型跨境犯罪层出不穷,各国对这些犯罪的罪名界定、构成要件规定存在巨大差异,采用形式认定标准往往导致无法认定双重犯罪,阻碍了引渡合作的开展,影响了对新型跨境犯罪的打击力度。2. 实质认定标准 实质认定标准,又称“行为本质标准”,不关注罪名名称与法条结构是否完全一致,而侧重于审查行为的本质危害性是否均被两国法律所否定。“只要按照请求国法律和被请求国法律,罪行间实质相似,均构成犯罪,就符合双重犯罪原7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则,而无需强调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的同一。”①也即只要行为在实质上具有可罚性,对两国的法益造成了危害,且均达到刑罚门槛,即使罪名不同、构成要件表述存在差异,也可认定符合双重犯罪要求。这种标准的逻辑是,引渡的目的是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只要行为的本质具有危害性,且被两国法律所禁止,就应当允许引渡,而不应被罪名名称、法条结构的差异所阻碍。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欧盟、美洲部分国家更为灵活地采用实质认定标准,因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核心,注重对行为本质的判断,强调法律的灵活性与实用性。《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也倾向于实质认定标准,其第2 条②的规定为各国采用实质认定标准提供了国际法依据,推动了国际引渡实践中认定标准的灵活适用。实质认定标准的优点在于灵活性强,能够适应新型跨境犯罪的发展需求,解决因各国法律差异导致的双重犯罪认定困境,提升引渡合作的效率,加强国际社会对跨国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实质认定标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其缺乏统一的判断尺度,“行为本质危害性”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同法官、不同司法机关对其理解可能存在明显差异,造成同案不同判,影响引渡合作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也可能导致司法权的滥用,侵犯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3. 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引渡实践的总体趋势是“从形式标准向实质标准缓和”,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实质认定标准,或在形式标准的基础上引入实质标准的理念,增强认定标准的灵活性。这一趋势的形成,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新型跨境犯罪的冲击。传统的形式认定标准难以适应复杂的犯罪形态,无法有效打击跨国犯罪,需要采用更为灵活的实质认定标准;二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各国逐渐认识到,过于刚性的形式认定标准会阻碍引渡合作的开展,不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需要通过灵活适用双重犯罪原则,加强各国之间的司法协作。我国在引渡实践中,也逐渐采用实质认定标准的理念,例如,在处理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腐败犯罪等新型犯罪引渡案件时,不再严格要求罪名与构成要件的完全对应,而是注重行为本质的一致性,确保引渡合作的顺利开展。(二)双重犯罪审查的基本内容 ① [英]詹宁斯·瓦茨,等.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342. ② 《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 2 条:“不必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法律将该犯罪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使用同一术语,只要根据双方法律,该行为均构成犯罪即可。” 8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引渡实践中对双重犯罪的审查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涉及行为事实、犯罪构成、刑罚标准等多个方面,通常包含三个层次的审查内容,即行为同一性审查、犯罪构成符合性审查、刑罚门槛审查。 行为同一性审查是双重犯罪审查的基础,其核心是审查请求国所指控的行为与被请求国审查认定的事实必须具有同一性,不能出现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基本事实层面的明显偏差。行为同一性审查的关键的是“事实层面的一致”,而非“法律层面的一致”。也就是说,请求国指控的行为事实与被请求国查明的行为事实,在核心要素上必须一致,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危害结果、主观故意等。 犯罪构成符合性审查是双重犯罪审查的核心,其核心是根据请求国法律与被请求国法律分别判断该行为是否满足各自的犯罪成立条件。采用实质认定标准的国家,在犯罪构成符合性审查中,重点审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被两国法律所否定,不强调罪名与构成要件的严格对应。采用形式认定标准的国家,则会逐一比对两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要求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两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符合犯罪构成符合性要求。因此,双重犯罪原则对于防止罪行擅断、保障公民权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①对被请求国而言,在某种意义上,双重犯罪原则起着重要的“安全阀”作用。② 刑罚门槛审查是双重犯罪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审查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对该犯罪的处罚是否均达到法定的刑罚幅度,即是否均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设置刑罚门槛的目的在于排除轻微违法、小额犯罪等不值得动用引渡资源的案件,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与人权风险,确保引渡合作集中于打击严重跨国犯罪。刑罚门槛审查的关键是“法定刑幅度的审查”,而非“宣告刑的审查”。因为在引渡审查阶段,请求国尚未对被请求引渡人作出判决,无法确定具体的宣告刑,因此,司法机关只能根据两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预判该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判断是否达到法定的刑罚门槛。(三)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例外 随着国际社会对严重跨国犯罪治理力度的加强,双重犯罪原则在特定领域出现了法定例外或事实上的限制适用,这些例外规定旨在突破传统双重犯罪原则的① 赖晨野,蒋秀兰.没收国际合作中的双重犯罪原则[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7(03):18. ② 参见黄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则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6. 9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刚性限制,加强国际社会对特定严重跨国犯罪的打击力度,实现打击犯罪与国际合作的平衡。 其一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强制引渡或限制拒绝引渡的情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公约为了加强对特定严重跨国犯罪的打击,明确规定了强制引渡或限制拒绝引渡的情形,实质上弱化了双重犯罪原则的刚性要求。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44 条 ①明确规定禁止缔约国以“犯罪涉及财税事项”“被请求引渡人是本国国民”等理由拒绝引渡,同时不要求两国法律对犯罪的定性完全一致,突破了传统双重犯罪原则的要求。有学者认为,公约之所以这样规定,无非是加强《公约》的可适用性,尤其在当前各国对可引渡的罪行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的情况下,《公约》的较为一致性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超越国内刑法的规定而优先适用,以加强反腐败领域的合作。②此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6 条 ③进一步扩大了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例外,明确禁止缔约国以“犯罪具有政治性质”“罪名类别不同”为由拒绝引渡,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提供了便利。其二是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规则。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危害人类共同利益,严重威胁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属于“准普遍管辖”范畴,各国均有义务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因此,多数国家在双边条约或国内法中约定,对恐怖主义犯罪降低双重犯罪审查强度,甚至不允许以此为由拒绝引渡。我国在与多个国家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中明确规定,对于恐怖主义犯罪,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只要行为符合请求国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可准予引渡。此外,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多项决议,也明确要求各国加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简化引渡程序,降低双重犯罪审查标准。这些决议为各国突破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其三是引渡替代措施对双重犯罪的规避。例如,遣返就是措施之一。相比引渡而言,遣返无需条约前置,适用条件较为宽松,操作程序更为方便,所以被称为引渡替代措施。④在无法满足严格双重犯罪要求时,国家常通过引渡替代措施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44 条:“对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缔约国不得仅以该犯罪也被视为涉及财税事项为由而拒绝引渡。缔约国不应以被请求引渡人是其国民为由而拒绝引渡,但可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将该人引渡给本国主管机关进行起诉。” ② 李晓明,陈栋.从国际引渡制度谈我国反腐败工作机制的新发展[J].社会科学家,2010,(04):75. ③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 16 条:“对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缔约国应在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包括引渡。缔约国不应以犯罪具有政治性质为由拒绝引渡,也不应以本国法律未规定与请求国法律相同的犯罪类别为由拒绝引渡。” ④ 金泽刚.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困境及解决路径展望[J].法学,2025,(04):65. 10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实现跨境追逃,这些措施虽不属于引渡,但客观上削弱了双重犯罪原则的排他性地位,成为双重犯罪原则适用的事实上的例外。引渡替代措施主要包括遣返、驱逐出境、异地追诉、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等。这些引渡替代措施,为各国在无法满足双重犯罪要求的情况下,开展跨境追逃提供了便利,客观上规避了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加强了对跨国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四是互惠与外交协商下对该原则的灵活适用。在缺乏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部分国家基于互惠原则开展个案合作,对双重犯罪采取更为宽松的解释,以实现打击犯罪与国际合作的平衡。在互惠合作中,各国通常会对双重犯罪原则采取灵活适用的态度,不严格要求行为同时被两国法律规定为犯罪,只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请求国承诺在今后的合作中给予相应的便利,即可开展引渡合作。此外,在外交协商的基础上,各国也可能对双重犯罪原则进行灵活适用。四、双重犯罪原则在跨境引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冲突导致认定困境 当前全球范围内并未形成统一的双重犯罪认定标准,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并存,且两种标准在适用逻辑、审查重点上存在显著差异,导致在国际引渡合作中出现认定争议,成为双重犯罪原则适用的首要问题。 一方面,坚持严格形式标准的国家在面对新型犯罪时极易陷入被动。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犯罪、数据犯罪、人工智能相关犯罪等新型跨境犯罪层出不穷,这些犯罪具有行为虚拟化、链条跨国化、危害后果分散化等特点,各国对这些犯罪的罪名体系、构成要件表述存在巨大差异。采用严格形式标准的国家,在审查此类引渡请求时,由于罪名与构成要件无法严格对应,往往会拒绝认定双重犯罪,导致引渡合作无法开展,影响了对新型跨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实质标准虽灵活,但缺乏统一尺度,容易导致审查随意性过大。“行为本质危害性”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同法官、不同司法机关对其理解可能存在明显差异,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此外,两种标准的冲突还导致国家之间的引渡合作出现分歧,甚至引发外交摩擦。这种冲突不仅阻碍了引渡合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国际社会形成打击跨国犯罪的合力。 (二)新型跨境犯罪对传统双重犯罪原则的冲击 11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随着数字经济与全球化发展,跨境犯罪形态发生深刻变化,传统双重犯罪原则明显滞后,无法适应新型跨境犯罪的治理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网络犯罪与电信诈骗的认定存在困境。网络犯罪与电信诈骗是当前最突出的新型跨境犯罪,此类犯罪具有行为虚拟化、链条跨国化、结果分散化等特点,对传统双重犯罪原则造成了严重冲击。一方面,各国对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的罪名界定差异巨大,我国将电信网络诈骗规定为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部分西方国家将其单独规定为“电信诈骗罪”“网络欺诈罪”,还有部分国家将其归入“计算机犯罪”的范畴,罪名与构成要件的差异导致双重犯罪认定困难。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行为方式具有隐蔽性,如跨境网络攻击、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这些行为往往跨越多个国家,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分散在不同国家,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对行为的认定可能存在偏差,导致双重犯罪审查难以开展。此外,部分国家对网络犯罪的刑事处罚标准较低,甚至将部分网络违法行为仅规定为行政违法,无法满足双重犯罪的刑罚门槛要求,进一步加剧了认定困境。其二,跨境金融犯罪与洗钱犯罪的认定存在分歧。跨境金融犯罪与洗钱犯罪是另一类典型的新型跨境犯罪,此类犯罪涉及金融监管、资金流动等多个领域,各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刑法规定差异显著,导致双重犯罪认定存在诸多分歧。一方面,各国对“洗钱”“内幕交易”“非法集资”“跨境资金转移”等行为的界定不同,导致同一行为在不同国家可能被认定为不同的犯罪,甚至不被认定为犯罪。另一方面,各国对金融犯罪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证据标准的规定存在不同,这种差异导致双重犯罪认定困难。 其三,环境犯罪、生物安全犯罪等新兴领域的认定存在空白。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生物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跨境环境犯罪、生物安全犯罪等新兴领域的犯罪逐渐增多,如跨境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非法进口外来物种、跨境传播有害生物等。但许多国家尚未将这些行为纳入刑事犯罪范畴,仅将其规定为行政违法,导致此类行为无法满足双重犯罪要求,而此类犯罪恰恰具有高度跨境危害性,严重威胁全球生态环境与生物安全。 (三)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公约衔接不畅 12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双重犯罪原则在适用中常面临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冲突的问题,这种冲突主要源于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时缺乏明确指引,影响了引渡合作的效率与合法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部分国际公约对双重犯罪作出宽松化或例外规定,但缔约国国内引渡法仍坚持严格的双重犯罪原则,导致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则不一致。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对于腐败犯罪,缔约国不得仅以该行为不属于本国法律规定的同类犯罪为由拒绝引渡,实质弱化了双重犯罪的刚性要求,但我国《引渡法》仍坚持严格的双重犯罪标准,要求行为必须同时被我国与请求国法律规定为犯罪,且达到法定刑罚门槛,导致我国在处理腐败犯罪引渡请求时,无法充分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影响了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推进。其二,双边引渡条约对双重犯罪原则的表述各不相同,有的要求“罪名基本对应”,有的仅要求“实质可罚”,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不同国家请求时标准不一,容易引发外界对司法一致性的质疑。国际上对引渡一般采取条约前置原则,即相关国家只有签订引渡双边条约,才能开展引渡国际合作。①例如,我国与俄罗斯签署的引渡条约采用“完全双重犯罪”模式,要求罪名与构成要件基本对应;而我国与加拿大签署的引渡条约采用“有限双重犯罪”模式,对特定犯罪突破双重犯罪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来自俄罗斯与加拿大的引渡请求时,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可能导致类似案件出现不同的审查结果,影响司法公正与公信力。其三,国内刑法罪名更新滞后于跨境犯罪发展,当新型危害行为出现时,国内法缺乏对应罪名,即便国际社会普遍将其视为犯罪,也难以满足双重犯罪要求。此外,我国对国际公约的国内转化不够彻底,许多国际公约中关于双重犯罪的例外规定,尚未通过国内立法转化为可直接适用的条款,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时缺乏明确的国内法依据,只能依靠司法解释或实践惯例,不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 (四)被请求引渡人人权保障机制不完善 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不仅关乎国家司法主权与引渡合作效率,更与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随着国际人权保障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引渡程序运行中个人人权保障和国家主权平等之间的张力日渐突出,规制着引渡司法审查的发① 商浩文,阿不都米吉提·吾买尔.新时代中国反腐败境外追逃的法律机制发展路径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45(03):37. 13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展方向。①当前,我国及部分国家在双重犯罪适用过程中,被请求引渡人人权保障机制存在明显缺陷,未能充分兼顾打击跨国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双重目标。其一,被请求引渡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足。正如有学者所言,在引渡与异地追诉中,诉讼程序往往受到人权保护原则与双重犯罪原则的制约而无法推进。②在双重犯罪审查过程中,被请求引渡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缺乏充分的辩护权、知情权、申诉权等程序权利。此外,部分国家在引渡审查过程中,对被请求引渡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过于严格,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机制,导致被请求引渡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其二,双重犯罪认定中对人权保障的考量不足。部分国家在双重犯罪认定过程中,过于注重打击跨国犯罪,忽视了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对“行为本质危害性”的认定过于宽泛,甚至将一些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仅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认定为符合双重犯罪要求,导致被请求引渡人被不当引渡,遭受不公正的刑事处罚。 其三,引渡后的权利保障衔接不畅。即使被请求引渡人符合双重犯罪要求,被引渡至请求国后,其合法权益也可能受到侵犯,而被请求国缺乏有效的后续监督机制,无法保障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获得公正审判、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待遇。此外,部分国家之间缺乏关于引渡后权利保障的双边协议,无法就被引渡人的待遇、辩护权、申诉权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不利于被请求引渡人人权的保障。 五、双重犯罪原则在我国跨境引渡中适用的完善(一)实现双重犯罪原则形式与实质标准的融合 针对当前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冲突导致的认定困境,我国应立足国情与引渡实践需求,明确双重犯罪的认定标准,实现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有机融合,既要维护法治的严谨性,又要提升认定标准的灵活性,适应新型跨境犯罪的治理需求。 其一,在立法中确立“实质优先、形式补充”的认定原则。我国可以通过修改《引渡法》,明确规定双重犯罪的认定以实质认定标准为主,注重审查行为的① 满运龙,孙栋瑜.论司法审查在美国引渡程序中的作用[J/OL].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 [2026-04-09]. ② 杨猛.我国反洗钱追赃“行刑衔接”立法重塑——基于规范保护目的之研析[J].政治与法律,2020,(12):60. 14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本质危害性,不强调罪名与构成要件的严格对应;同时,以形式认定标准为补充,对于传统犯罪,若罪名与构成要件存在明显差异,且行为本质危害性不明确,可参考形式标准进行认定,确保双重犯罪认定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其二,制定双重犯罪认定的司法解释与指导目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联合发布司法解释,细化双重犯罪的认定标准,明确“行为本质危害性”的判断要素,包括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避免审查的随意性;同时,结合我国与主要引渡合作国家的刑法规定,制定罪名比对指导目录,明确我国刑法与他国刑法中罪名的对应关系,为司法机关的审查工作提供明确指引,减少认定分歧。 其三,建立双重犯罪认定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应选取典型的引渡案例,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不同类型犯罪尤其是新型跨境犯罪的双重犯罪认定逻辑与标准,为下级司法机关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实现同案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完善新型跨境犯罪的立法与认定机制 针对新型跨境犯罪对传统双重犯罪原则的冲击,我国应加快新型跨境犯罪的立法步伐,完善新型犯罪的双重犯罪认定机制,提升对新型跨境犯罪的打击能力。其一,加快刑法罪名更新,增设新型跨境犯罪罪名。我国应结合数字经济与全球化发展趋势,针对网络犯罪、电信网络诈骗、跨境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生物安全犯罪等新型跨境犯罪,及时修订《刑法》,修改、增设相关罪名,明确其构成要件与刑罚标准,确保此类行为在我国能够被认定为犯罪,满足双重犯罪的定性要求。 其二,构建新型跨境犯罪双重犯罪快速认定机制。针对新型跨境犯罪行为虚拟化、链条跨国化的特点,我国应建立新型跨境犯罪双重犯罪快速认定机制,加强司法机关与外交部门、公安机关、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及时交换案件信息、证据材料,提高双重犯罪的认定效率。 其三,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立法协同。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刑事立法,推动国际社会就新型跨境犯罪的罪名界定、构成要件、刑罚标准等达成共识,减少各国之间的立法差异;同时,加强与主要引渡合作国家的立法交流与协调,签订双边立法协作协议,明确新型跨境犯罪的双重犯罪认定规则,提升引渡合作的效率。15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三)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公约的衔接机制 针对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公约衔接不畅的问题,我国应加强国际公约的国内转化,完善双边引渡条约的签订与实施,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机制,确保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符合国际义务与国内法治要求。我国在与批准或缔结的国际公约或条约进行衔接时,一方面在国内法中完善引渡条款,另一方也应考虑我国具体情况。①在国家机构职责划分方面,有学者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国家监委在引渡诉讼中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使国家监委更加便利地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并使国家监委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国际引渡合作中相互协调与配合,实现《引渡法》与《监察法》的有效衔接。② 其一,要加快国际公约的国内转化进程。有学者认为,应加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规定的衔接,破解国际追逃的法律障碍。③我国应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关于双重犯罪的例外规定,通过修改《引渡法》《刑法》等国内立法,转化为可直接适用的国内法条款,明确规定对于腐败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特定犯罪,可突破传统双重犯罪的刚性要求,不因其罪名与构成要件差异而拒绝引渡,确保我国充分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其二,要规范双边引渡条约的签订与实施。我国应在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时,统一双重犯罪条款的表述,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特点,合理确定双重犯罪的认定标准,避免条款表述模糊导致的适用分歧;同时,加强双边引渡条约的实施力度,建立条约实施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引渡请求时,严格按照条约规定适用双重犯罪原则,提升引渡合作的规范性与效率。其三,要建立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的咨询机制。我国应建立由司法机关、外交部门、法学专家组成的咨询机制,当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公约的规定存在冲突时,由咨询机制提供专业意见,指导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确保引渡合作既符合国内法治要求,又能切实履行国际义务。 (四)完善被请求引渡人人权保障机制 引渡制度需要是在主权和人权保障之间进行权衡,如何正确处理引渡中主权① 郭哲.大数据国际追逃追赃的法治治理[J].当代法学,2023,37(02): 147. ② 黄风,陶琳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修订的几个主要问题[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60 (04):12. ③ 彭新林.腐败犯罪国际追逃问题要论[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7,33(02): 121. 16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与人权的关系,做到维护本国主权与尊重他国主权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成为各国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①无论今后引渡制度朝着什么方向发展,人权保障必将是其永恒的主题。②我国应立足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完善被请求引渡人人权保障机制,兼顾打击跨国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双重目标,确保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其一,强化被请求引渡人的程序权利保障。我国应通过修改《引渡法》,明确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在双重犯罪审查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知情权、申诉权等程序权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被请求引渡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开引渡审查的流程与结果,保障被请求引渡人的知情权,允许其对双重犯罪的认定提出异议与申诉。其二,在双重犯罪认定中强化人权保障考量。司法机关在双重犯罪认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对“行为本质危害性”的认定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将轻微违法行为认定为符合双重犯罪要求,防止被请求引渡人被不当引渡;同时,注重审查请求国的司法程序与人权保障状况,若请求国存在酷刑、不公正审判等侵犯人权的情况,应拒绝引渡,确保被请求引渡人的人权得到充分保护。 其三,完善引渡后的权利保障衔接机制。我国应与主要引渡合作国家签订双边人权保障协议,明确被引渡人在请求国的待遇、辩护权、申诉权等权利,建立引渡后的权利保障监督机制,对请求国的审判过程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被引渡人在请求国获得公正审判、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待遇;同时,建立被引渡人的权利救济机制,若被引渡人的人权在请求国受到侵犯,我国应通过外交途径与请求国协商,维护被引渡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双重犯罪原则作为国际引渡制度的核心基本原则,是平衡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刑事司法主权、保障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基础。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跨境犯罪的变化,不断调整与完善。只有坚持实质与形式标准的融合、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才能充分发挥双重犯罪原则的作用,推动我① 温耀原.论引渡中的主权与人权——以引渡原则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3,34(05):103. ② 朱美云.影响国际引渡的人权因素探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0,(10):159. 17 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 国跨境引渡合作的高效开展,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深化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跨境犯罪的形态将进一步复杂多样,双重犯罪原则在跨境引渡中的适用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未来的研究可从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兴领域的跨境犯罪、双重犯罪原则的比较法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协作的新趋势、双重犯罪原则适用中的实证研究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展开。未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国际司法协作的不断深化,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将更加规范、高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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