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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9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就“Noble Capital LLC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案(案号:Civil Action No. 23-03139 (AHA))作出判决,以中国享有主权豁免为由,驳回原告Noble Capital LLC(下称“Noble资本”)超115亿美元的索赔请求,同时对相关程序性申请作出裁决。案件围绕百年历史债券纠纷与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的适用展开。
一、案件背景:百年历史债券与新债引发的争议
根据案件起诉状,Noble资本自称是1898年至1913年间中国前政权发行主权债券的“合法受让人及所有者(assignee and lawful owner)”。这些历史债券的贷款协议包含关键条款:一是“对特定未来收入享有优先求偿权,后续以该收入为担保的贷款均需从属于本次贷款”;二是“不得发行优先级高于或等同于本次贷款的新债券,且不得通过新担保削弱本次贷款的安全性”。
从履约记录看,当时的中国政府曾偿付债券,但1939年起出现违约并持续拖欠;1947年相关政府虽重申偿付义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作为主权继承国,分别在1953年、1955年、1982年和1983年多次拒斥该历史债券债务。
2020年至2021年,中国在香港交易所发行美元计价债券,面向包括美国合格机构投资者在内的群体销售。这些新债券条款明确“与中国所有无担保债务享有同等地位”,且包含“对与本债券相关的诉讼放弃主权豁免”的约定。Noble资本据此起诉,主张中国发行新债券的行为“违反历史债券的优先条款”,要求赔偿历史债券本金及利息合计超115亿美元。
二、争议焦点:中国的主权豁免能否被突破?
美国法院审理此类涉外国主权案件的核心依据是《外国主权豁免法》,该法律明确“外国主权国家在美法院享有默认豁免权,仅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法院才具备管辖权”。据此,Noble资本提出两项“豁免例外”主张,但均被驳回:
1.“商业活动例外(commercial-activity exception)”不成立
《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商业活动例外”适用于三类情形:一是案件“基于外国国家在美国开展的商业活动”;二是“基于与外国国家境外商业活动相关、且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行为”;三是“基于与外国国家境外商业活动相关、在境外实施但对美国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
2.“主权豁免放弃(waiver of sovereign immunity)”主张不成立
Noble资本提出,中国在2020-2021年新债券条款中“对与本债券相关的诉讼放弃主权豁免”意味着中国已放弃对本案的主权豁免。但法院明确否定这一观点:其一,“豁免放弃”需“清晰且明确”,且必须针对具体争议。中国新债券中的豁免放弃仅针对“与新债券相关的诉讼”(如新债券偿付纠纷),而本案是“基于历史债券的违约纠纷”,二者属于独立法律关系,中国从未就历史债券纠纷作出豁免放弃的意思表示;其二,Noble资本并非2020-2021年新债券的持有者,无权依据新债券条款主张权利,且其在答辩中回避该关键问题,被法院视为默认该主张不成立。
三、判决结果:中国享有完全主权豁免,案件驳回
法院最终认定,中国享有《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的完全主权豁免,美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驳回Noble资本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驳回Noble资本“召开听证会”“提交补充答辩”的申请,并准许中国提出的“剔除Noble资本补充材料”的动议。
该判决明确,除非主权国家明确放弃豁免或法定例外情形成立,他国法院不得随意对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维护了主权国家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决符合国际法治原则,主权豁免是国际法基石,保障国家平等独立。此前“湖广铁路债券案”中,美国法院曾无视主权豁免原则判决中国败诉,最终撤销判决。此次判决再次强调,一国法院不应随意挑战他国主权豁免。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交往频繁,明确主权豁免边界对维护国家间正常经贸秩序意义重大。该判决为类似跨国主权债券纠纷提供重要司法参考,彰显法院对国际法治原则的尊重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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