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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院对中兴通讯诉三星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兴通讯涉案的5G专利因修改超范围,在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和罗马尼亚范围内的权利要求无效,据此驳回中兴通讯的专利侵权请求。与本案一同审理的还有三星对中兴通讯提出的FRAND反诉请求,法院同样驳回三星的请求,认为三星此前已基于相同当事人、相同标的、相同诉因向德国法兰克福地方法院提出同样请求,基于尊重先诉法院管辖权,UPC法院拒绝对三星的请求行使管辖权。这是双方在UPC法院涉及的四起专利侵权案件中,最先做出裁决的一个,也是中兴通讯在全球与三星的系列诉讼中遭遇的首个重大失利。
中兴通讯与三星已在全球相互发起至少17起诉讼,在此之前,中兴通讯在多起案件中占据优势:2025年1月在巴西获得针对三星的初步禁令,今年初巴西法院又恢复该禁令;2025年10月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做出首个"反ETSI程序禁令",禁止三星就中兴通讯的许可行为向ETSI投诉;英国上诉法院做出首个支持专利权人临时许可的裁决,认为中兴通讯行为符合FRAND原则,而三星临时许可缺乏合理性;今年初美国法院和德国法兰克福法院相继驳回三星的反垄断诉求,此后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又驳回三星的禁令请求。整体来看,中兴通讯在面对三星的全球诉讼中呈现全面占优态势,此次UPC法院认定其专利无效成为首个重大失利案件,对其全球SEP谈判地位和诉讼策略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冲击。
本案揭示了欧洲专利制度的严格审查标准及分案策略的高风险性。首先,欧洲专利局及UPC法院对"修改超范围"的审查极为严格,要求分案申请的技术特征必须直接从母案原文中导出,不得引入新的"描述层级"或"信息结构"。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第2款,欧洲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众利益,确保专利权人不能通过事后修改获得比原始公开更宽泛的保护。本案中"参考信号作为载体"与"参考信号作为被描述对象"的差异虽在语言表达上细微,但UPC法院认定其构成技术信息的本质变化——前者是信号的直接功能实现,后者是对信号含义的间接描述,这种从"工具"到"对象"的转换违反了"禁止中间概括"原则,即申请人不能通过重新表述或抽象概括,将母案中未明确公开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其次,UPC法院对FRAND反诉的管辖权处理体现了"先诉法院优先"原则(lis pendens)。根据《布鲁塞尔条例I》及UPC相关程序规则,相同当事人间已在他国法院就同一标的、同一诉因提起诉讼时,后诉法院应尊重先诉法院的管辖权,拒绝重复审理。本案中,三星已向德国法兰克福地方法院提出相同的FRAND反诉请求,UPC法院据此拒绝行使管辖权。这一规则与英国法院在SEP案件中表现出的积极管辖态度形成鲜明对比——英国法院倾向于主动裁定全球FRAND费率,不太受他国平行诉讼的约束。这种司法理念的差异增加了SEP诉讼中的论坛选择复杂性,企业在制定全球诉讼策略时必须充分考虑不同司法辖区对管辖权冲突的处理方式,避免因 forum shopping 策略失误而导致关键诉求被驳回。
再次,本案对包括中兴通讯在内的专利申请者提出了深刻警示:欧洲专利申请中的"小差异"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分案策略本是专利申请中常用的技术手段,旨在通过将母案中的多个技术方案分拆为独立申请,延长审查周期、扩大保护范围或规避单一驳回风险。然而,在欧洲专利体系中,分案申请的内容边界受到母案原始公开的严格限制,任何试图通过重新措辞、改变描述角度或调整技术特征层次来"拓展"保护范围的做法,都可能在无效程序中被对手抓住把柄。UPC法院对本案的严格解释,表明其继承了欧洲专利局长期以来对修改超范围的保守立场,并将这一立场通过司法判例进一步固化。
对中国科技企业而言,本案启示在于多个层面。一是在欧洲市场布局专利时,需建立严格的申请文件质量管控体系,确保母案与分案之间的技术一致性。企业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注重原始公开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对关键技术特征的描述应保持一致的技术语境和逻辑层级,避免在母案中使用功能性描述而在分案中将其转化为结构性或对象性描述。在提交分案申请前,应进行专门的超范围审查,比对分案权利要求与母案原始公开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确保不存在"新层级"或"新结构"的引入。这种质量管控不仅是法律合规的要求,更是专利资产长期稳定性的基础保障。
二是面对全球SEP诉讼,应综合评估各司法辖区的裁判倾向与程序规则,避免因单一案件失利影响整体谈判地位。中兴通讯在全球17起诉讼中此前全面占优,但UPC曼海姆分院的无效判决可能改变双方的谈判天平。三星可能借此向其他法院施压,主张中兴通讯的专利组合存在系统性不稳定,从而影响巴西、德国、英国等地诉讼的走向。中国企业在进行全球SEP布局时,应建立"全局一盘棋"的诉讼管理思维,评估每一诉讼结果对整体谈判地位的连锁反应,避免在某一司法辖区过度冒进或过度暴露专利弱点。同时,应准备专利无效的后备方案,当核心专利被挑战时,能够迅速切换至其他有效专利或技术路线,维持诉讼和谈判的连续性。
三是UPC作为新兴统一专利法院,其裁判标准正在形成过程中,企业需密切跟踪其判例发展,及时调整专利策略与诉讼应对。UPC自2023年成立以来,其关于修改超范围、FRAND解释、管辖权冲突等关键问题的裁判尚处于积累阶段,本案关于"红绿灯"的类比可能成为后续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中国企业应建立UPC判例跟踪机制,分析其行政法官的裁判风格和倾向,在专利申请撰写、无效抗辩策略、侵权诉讼主张等方面及时适应UPC的法律标准。同时,应积极参与UPC相关的规则讨论和行业交流,通过集体发声影响其裁判标准的形成,避免在规则制定初期即处于被动接受地位。
综上所述,中兴通讯诉三星案是UPC成立以来在5G SEP领域的重要判例,其关于修改超范围的严格解释和关于先诉法院管辖权的程序处理,为中国科技企业的欧洲专利布局和全球诉讼策略提供了深刻的警示和参考。在技术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专利质量管控和诉讼策略精细化已成为企业出海的核心竞争力,唯有在申请前端严格把关、在诉讼中端全局统筹、在规则后端积极跟踪,才能在全球SEP博弈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源自国际法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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