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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顿·马丁起诉吉利
    发布时间: 2026-05-05 11:19    
阿斯顿·马丁起诉吉利
       环球法务                                          
                                                                                              

20264月,英国豪华汽车制造商阿斯顿·马丁向伦敦高等法院提起上诉,状告吉利控股集团商标侵权,要求阻止后者注册并使用与其经典飞翼标志相似的新徽标。这场诉讼因起诉方与被诉方之间特殊的资本纽带而备受关注,也折射出全球汽车产业竞争与合作交织的复杂图景,更揭示了跨国投资中知识产权边界模糊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纠纷源头可追溯至20228月,吉利为其旗下专注于电动出租车的子公司伦敦电动汽车公司LEVC向英国知识产权局(IPO)申请注册三款新的翼形徽标。LEVC作为吉利收购的英国传统出租车品牌,正在向电动化转型,新徽标的申请是其品牌焕新战略的一部分。阿斯顿·马丁于20231月对此提出正式异议,主张吉利的新标志中央带马头的双翼设计与其自1927年起使用、并于1932年演变为受古埃及圣甲虫翅膀启发的经典飞翼商标过于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然而,英国知识产权局法庭于20263月作出裁决,驳回阿斯顿·马丁的异议。一审法院认为,翼形徽标在汽车行业应用广泛,多个品牌均采用类似设计元素,阿斯顿·马丁的豪华跑车与LEVC生产的电动黑色出租车在目标市场和价格区间上差异巨大,前者面向超高净值个人消费者,后者面向商业运营和公共交通市场,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极低。基于这一判断,阿斯顿·马丁被责令向吉利支付2200英镑诉讼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争议发酵期间,两家公司的资本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20235月,吉利控股投资约2.34亿英镑,将其在阿斯顿·马丁的持股比例提升至约17%,成为这家英国传奇超跑品牌的第三大股东。这一投资使得吉利从单纯的商标异议被申请人转变为阿斯顿·马丁的重要股东,双方关系从潜在的市场竞争者演变为资本层面的利益共同体。这种身份转换对商标纠纷的法律性质和商业逻辑产生了微妙影响——吉利既是阿斯顿·马丁品牌价值的分享者,又是其商标保护诉求的对抗者。


此次上诉双方给出截然不同的回应。阿斯顿·马丁强调保护品牌和知识产权是首要任务,其上诉决定反映了维护百年品牌资产的坚定决心。吉利则称商标异议是"常规法律程序",不代表敌对的"法律斗争",并强调两家公司独立运营。吉利的回应试图淡化纠纷的对抗性,将商标争议框定为正常的商业法律程序,同时强调双方资本关系的独立性和各自运营的自主性。然而,这种"去政治化"的表述难以完全消解外界对股东利益冲突的质疑。


首先,本案一审裁决吉利胜诉的关键因素在于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欧盟商标法传统上将商品类似性作为混淆可能性的重要前提,若商品类别差异显著,即使商标相似,混淆可能性也较低。阿斯顿·马丁的豪华跑车与LEVC的电动出租车在功能、价格、销售渠道、目标消费者等方面差异巨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来源混淆。这一判断符合欧盟商标指令第5条第1(b)项关于"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规定,具有典型意义。


其次,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股东关系对商标纠纷的潜在影响。吉利作为阿斯顿·马丁第三大股东,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司品牌资产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违反,虽非商标法直接规范,但可能影响法院对吉利主观恶意的认定。


在英国公司法框架下,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尤其是在涉及公司核心资产,如品牌价值,的决策时。若吉利在申请LEVC徽标时明知或应知该标志与阿斯顿·马丁商标相似,且可能损害阿斯顿·马丁的品牌价值,其行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对阿斯顿·马丁的信义义务。然而,信义义务通常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等具有管理职责的主体,普通股东的信义义务范围较为有限。吉利作为少数股东,并不控制阿斯顿·马丁的经营决策,其信义义务边界更为模糊。


股东关系可能影响救济方式的选择。若法院认定吉利的行为不当,但又不希望破坏双方的资本合作关系,可能倾向于颁发有限的禁令而非完全禁止使用,或要求吉利支付合理的许可费以平衡双方利益。这种"平衡救济"在涉及股东纠纷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较为常见。


本案对中国出海企业具有多重警示意义,涉及知识产权布局、股东关系管理和品牌合规策略等多个维度。首先,收购海外品牌股权后,需在知识产权布局上与投资标的保持清晰边界,避免品牌视觉元素的"近似"引发法律冲突。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往往重视资本回报和市场拓展,而忽视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排他性。吉利作为阿斯顿·马丁的股东,其LEVC品牌的新徽标设计应主动规避与阿斯顿·马丁商标的相似性,即使法律上可能不构成侵权,也应从商业伦理和股东关系角度避免争议。在品牌设计阶段,应进行全面的在先权利检索,不仅包括直接竞争对手的商标,还应涵盖投资关联企业的品牌资产。


其次,股东身份不改变被投资企业的独立品牌保护诉求,"投资+合作"关系不能替代商标合规审查。中国投资者往往误认为资本纽带可以消解知识产权的对抗性,或期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潜在冲突。然而,品牌保护是企业的核心利益,即使存在股东关系,被投资企业仍有动力和法律义务维护其商标权益。中国企业在设计新品牌或申请新商标时,应将投资关联企业的商标纳入检索和评估范围,避免因忽视这一维度而引发纠纷。


第三,在英国及欧盟市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力度较强,企业设计新标志时应进行全面的在先权利检索与风险评估,防范被诉侵权及品牌声誉受损的双重风险。欧盟商标指令为驰名商标提供了超出传统混淆理论的扩展保护,即使商品类别不同,也可能因"联想可能性"而构成侵权。中国企业在进入欧盟市场前,应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商标自由实施(FTO)分析,评估新标志与在先驰名商标的冲突风险。若存在潜在冲突,应主动修改设计或寻求许可,而非依赖商品类别差异进行抗辩。


最后,中国企业在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时,应注重程序策略和公关管理的结合。吉利的"常规法律程序"表述试图淡化纠纷的对抗性,维护双方资本关系的稳定性,这是一种值得借鉴的危机沟通策略。同时,企业应在法律程序中积极抗辩,在商业层面寻求和解,在法律与商业之间寻求最优平衡点。


综上所述,阿斯顿·马丁诉吉利商标侵权案是跨国投资中知识产权边界冲突的典型案例,触及商标法核心概念、股东关系法律影响和出海企业合规策略等多重议题。无论上诉结果如何,本案都为中国企业的全球化品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商业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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