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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欧盟发布公告,正式通过针对俄罗斯的第20轮制裁措施。这一轮制裁以俄乌冲突为背景,在既有能源、金融和军工限制基础上进一步扩展,重点覆盖能源运输、军工供应链、贸易与金融服务等领域。欧盟方面明确表示,这是近两年来规模最大的制裁措施,旨在持续削弱俄罗斯的战争能力,并通过强化执行机制,提升既有制裁体系的实际效果。
在能源领域,欧盟重点围绕俄罗斯能源收入来源展开系统压制,并提出为未来全面限制俄罗斯石油海运服务奠定制度基础,并新增覆盖石油勘探、开采、炼化及运输的36项措施。同时,针对所谓“影子船队”的打击显著升级:新增46艘船舶禁入欧盟港口,使受限船只总数升至632艘,并对第三国运营主体及海上保险服务实施延伸限制。此外,欧盟还首次引入油轮销售尽职调查义务,并明确将于2027年起禁止为俄罗斯控制实体提供液化天然气接收服务,进一步收紧能源链条。
在金融与支付体系方面,欧盟对20家俄罗斯银行实施交易禁令,并将制裁延伸至第三国金融机构,理由是其被认定参与规避制裁或接入俄罗斯金融信息系统。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明确将加密资产纳入监管重点:不仅制裁相关交易平台,还禁止特定稳定币与数字货币的使用,同时限制与俄罗斯主体进行净额结算交易。
在军工和高科技领域,欧盟新增58家与俄罗斯军工体系相关的实体,并对60家主体施加更严格的出口限制,涉及无人机、电子元件等关键技术。与此同时,欧盟强调要阻断俄罗斯通过第三国获取高端技术的路径,将多家位于中国、阿联酋等地的企业纳入监管视野。这一“第三国穿透式”制裁思路,使措施的适用范围明显外溢。
在贸易工具上,欧盟首次启动“反规避机制”,直接限制向特定第三国出口高风险产品,例如数控机床和无线电设备,理由是相关商品存在转口至俄罗斯的高度可能性。同时,欧盟扩大出口禁令清单,新增包括高性能润滑剂、化学品、工业设备等在内的商品,总额超过3.6亿欧元,并进一步限制相关进口商品,总额超过5.7亿欧元。整体来看,欧盟正通过数据分析与贸易流向监测,构建更具针对性的动态管控体系。
根据欧盟官方文件,以下中国主体被列入全面制裁或出口限制名单:
一、资产冻结及全面制裁名单涉及的中国主体
Li XINYANG-个人
陽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香港企业)
Yangzhou Yangjie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Hunan Haotyanyi
ETS Solutions (China) Ltd.
Beijing Xichao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and Trade(北京汐潮国际科贸有限公司)
Sichuan AEE(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二、出口管制与贸易限制名单涉及的中国企业
江西新拓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碧浓科技有限公司
沃融電子有限公司(中国香港企业)
香港科源世紀發展有限公司
深圳友邦仕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美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超達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亚欧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威洱斯泰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繽購科技香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智能電子元件有限公司
oVa Distribution Ltd.(中国香港企业)
深圳市斯尔优科技有限公司
NeWay Technology Ltd.
俄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易准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宏芯微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RC-All Electronics Group Co. Ltd.
紐沃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金銘盛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三、涉及白俄罗斯制裁的中国主体(首次将中国企业纳入该名单)
China Space Sanjiang Group Co., Ltd.(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
从欧盟官方表述看,上述主体被纳入清单的理由主要是“向俄罗斯军工体系提供两用物项或技术支持”,或“参与规避制裁的供应链活动”。相关制裁自2026年4月23日起正式生效。
这轮制裁最直接的影响,是把中国企业推入欧盟制裁体系的“适用范围”之内,而且不再局限于直接对俄交易,而是扩展到供应链、物流和贸易环节。也就是说,只要业务链条中存在被认定为“可能流向俄罗斯”的风险,就有被纳入的可能。这表明企业被制裁的风险不仅存在于单一交易,而是整个业务模式都可能被波及。
从合规角度看,很多被列入名单的企业,本身并非直接对俄出口军工产品,而是处于中间环节,比如电子元件、物流、贸易公司。这意味着,传统的合同审查或客户筛查已经不够,企业需要对最终用途、最终用户乃至转口路径进行更深入的核查。
4月24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将7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号公告称,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将赫斯塔尔公司、奥姆尼波尔公司、亨索尔特公司、圣剑军械公司、SpaceKnow捷克分公司、捷克航空研究与试验研究所、FN Browning集团等7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出口经营者向上述7家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7家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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