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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在泰国法院提起重大诉讼
    发布时间: 2026-05-05 11:55    
腾讯在泰国法院提起重大诉讼

近日,腾讯视频WeTV 已就泰国艺人Smart涉嫌违约一事提起诉讼腾讯方面表示,其与Smart之间存在独家经纪合同关系,并在相关项目上投入大量资源,包括安排其出演腾讯重点投资的剧集泰版《Top Form》。但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Smart被指单方面宣布解除经纪关系,并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商业合作,同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腾讯称,该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腾讯视频已分别向北京、广州等地法院以及泰国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案件已被受理,进入正式审理阶段。起诉对象不仅包括艺人本人,还涉及其所属经纪公司及相关合作主体。腾讯方面提出的诉求主要围绕违约责任及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认为相关第三方在明知存在独家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仍与艺人合作,损害其商业利益


案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协商与博弈。此前,双方围绕合作范围、经纪权归属及商业安排存在分歧,经纪公司曾主张相关协议仅限于特定项目合作,而非全面独家经纪关系。随着沟通破裂,腾讯暂停相关合作并转向法律手段维权,标志着纠纷由合同解释争议升级为正式诉讼。


腾讯提起诉讼后,原本以SmartBoom组合为核心卖点的剧集项目受到直接影响,其中《Top Form》第二季的不确定性显著上升。包括原定海外拍摄计划在内的制作安排面临调整,甚至存在更换演员的可能。与此同时,平台已将资源倾斜至Boom及其他艺人,以降低单一艺人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泰国法的适用与执行上。


首先,在准据法问题上,泰国《法律冲突法》第13条确立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优先的规则:合同适用何种法律,原则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明示或默示选择;如无法认定,则依次适用共同国籍法或合同订立地法;若订立地仍难以确定,则转而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结合本案,如经纪合同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腾讯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合同在中国签署或主要履行地在中国,以主张适用中国法;而艺人一方则可能主张合同在泰国订立或履行,从而适用泰国法。而实践中的关键难点在于,泰国法院将外国法视为待证事实,要求当事人提交经泰文翻译并具备证明力的法律文本及解释材料。如腾讯主张适用中国《民法典》,则需完成公证、认证及翻译程序,否则法院可能直接适用泰国法。此外,根据第5条,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反泰国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这意味着即便适用中国法,涉及高额违约金或严格竞业限制条款时,仍可能面临实质性审查。


其次,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泰国法律体系存在明显制度空缺。中泰之间虽于1994年签署司法协助协定,但仅限于文书送达与取证,并未涵盖判决承认与执行;泰国国内亦缺乏专门立法,同时未加入《海牙判决公约》等多边机制。现有司法实践主要依赖1918年最高法院第585号判例,该案确立了国际礼让、管辖权审查及判决终局性三项基本标准,但并未形成稳定、可操作的承认机制。此后个案(如2005年涉瑞典监护权判决)仍延续重新起诉路径,即仅将外国判决作为证据参考,而非直接承认其效力。

在这一制度背景下,腾讯选择在泰国同步提起诉讼,更多体现为一种策略安排,而非单纯追求判决本身的跨境效力:一方面,可通过当地法院申请禁令,直接限制艺人在泰国的商业活动;另一方面,可对其在泰国境内的收入来源进行财产保全;同时,多法域诉讼本身也构成谈判压力,有助于推动整体和解。


本案本质属于跨境经纪合同纠纷,核心争议通常集中在合同排他条款、单方解约条件以及违约损害赔偿的认定。若合同明确约定独家经纪权及商业活动审批机制,艺人在合约期内私自开展商业合作,往往会被认定为实质性违约。


而从行业角度看,该案对中国文娱企业也具有一定警示意义。近年来,中国平台企业在东南亚等市场加大内容和艺人投资,但跨国经纪合作往往涉及不同法律体系和行业惯例,一旦合同设计不严或管控不足,容易在艺人走红后出现单方解约”“绕过平台接商单等纠纷。因此,中国企业在开展跨境艺人经纪与内容投资时,需要更加重视合同条款的可执行性,例如设置明确的解约条件、违约金机制以及争议解决条款,同时完善跨境法律风险评估,以降低跨国娱乐合作中的法律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