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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制裁中国企业起诉美国政府案审判结果公布(附判决书全文)
    发布时间: 2026-05-05 11:57    
被制裁中国企业起诉美国政府案审判结果公布(附判决书全文)

202631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就三诺数码(香港)(3Nod DigitalHong KongLimited)诉美国国务院案作出判决,这是一起围绕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名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List, SDN)除名程序展开的行政诉讼。根据法院公开文件,法官认定美国国务院下属的经济制裁政策与实施办公室(Office of Economic Sanctions Policy and Implementation, OESPI)在处理企业除名申请时并未获得合法授权,其作出的否决决定应予撤销,并将案件发回相关部门重新审理。


本案可追溯至2024年。三诺数码是一家从事智能音箱等消费电子产品的中国香港企业,因被认定向俄罗斯相关企业出口产品,可能涉及通用高优先级清单Common High Priority List)中的敏感物资,美国国务院依据第14024号行政命令将其列入SDN名单,该措施直接导致该企业在美国境内资产被冻结,并基本切断了其与全球美元体系的交易能力。被制裁后,三诺数码启动行政救济程序,向美国国务院提出除名申请,主张产品属性被误判,并且公司已建立合规体系。


20258月,OESPI代表国务院对该除名申请作出否决。该机构认为,即便智能音箱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存在争议,电源适配器出口仍足以支撑制裁决定,同时企业的合规整改时间较短,尚不足以证明其有效性。三诺数码随后提起诉讼,核心争议并非直接针对制裁实体决定本身,而是聚焦于除名程序的合法性及决策权限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美国政府主张,《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并未规定明确的除名申请权利或程序,行政机关因此享有较大裁量空间,可自行安排内部决策机制。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这一立场,而是将审查重点限定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上。判决指出,OESPI作为国务院内部机构,本质上是法律所设之机关,只能在明确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而现有法律及授权体系并未赋予其独立裁决除名申请的权限。


基于此,法院认定该否决决定属于越权行为(ultra vires),违反了美国《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关于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权限的基本要求。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同时明确,本案裁决并不意味着支持企业的除名请求,也未对制裁实体决定的实体合法性作出判断,而仅限于撤销程序性瑕疵,并要求由具有适当权限的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就判决结果而言,本案为三诺数码争取到了重新审查的机会,但并未实质改变其仍处于制裁名单的状态。这种程序性胜诉、实体未决的裁判结果,在美国制裁诉讼中具有一定代表性,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在国家安全领域采取的审慎立场。


但本案的核心意义在于明确了美国制裁体系内部的权限边界。法院并未挑战行政部门在国家安全事务中的广泛裁量权,而是通过审查决策主体是否合法,对行政权行使形成最低限度的约束。这种路径与近年来美国联邦法院在制裁案件中的思路一致,即避免介入实体判断,而通过程序审查维持权力结构的合法性。


这也说明,中国企业在面对美国制裁时,单纯围绕事实认定或政策合理性展开抗辩往往效果有限,若从授权链条、程序合法性等角度切入,反而更容易获得司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