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案例
International Law Cases




本案可追溯至2024年。三诺数码是一家从事智能音箱等消费电子产品的中国香港企业,因被认定向俄罗斯相关企业出口产品,可能涉及“通用高优先级清单”(Common High Priority List)中的敏感物资,美国国务院依据第14024号行政命令将其列入SDN名单,该措施直接导致该企业在美国境内资产被冻结,并基本切断了其与全球美元体系的交易能力。被制裁后,三诺数码启动行政救济程序,向美国国务院提出除名申请,主张产品属性被误判,并且公司已建立合规体系。
在审理过程中,美国政府主张,《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并未规定明确的除名申请权利或程序,行政机关因此享有较大裁量空间,可自行安排内部决策机制。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这一立场,而是将审查重点限定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上。判决指出,OESPI作为国务院内部机构,本质上是“法律所设之机关”,只能在明确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而现有法律及授权体系并未赋予其独立裁决除名申请的权限。
基于此,法院认定该否决决定属于越权行为(ultra vires),违反了美国《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关于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权限的基本要求。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同时明确,本案裁决并不意味着支持企业的除名请求,也未对制裁实体决定的实体合法性作出判断,而仅限于撤销程序性瑕疵,并要求由具有适当权限的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就判决结果而言,本案为三诺数码争取到了重新审查的机会,但并未实质改变其仍处于制裁名单的状态。这种“程序性胜诉、实体未决”的裁判结果,在美国制裁诉讼中具有一定代表性,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在国家安全领域采取的审慎立场。
但本案的核心意义在于明确了美国制裁体系内部的权限边界。法院并未挑战行政部门在国家安全事务中的广泛裁量权,而是通过审查“决策主体是否合法”,对行政权行使形成最低限度的约束。这种路径与近年来美国联邦法院在制裁案件中的思路一致,即避免介入实体判断,而通过程序审查维持权力结构的合法性。
这也说明,中国企业在面对美国制裁时,单纯围绕事实认定或政策合理性展开抗辩往往效果有限,若从授权链条、程序合法性等角度切入,反而更容易获得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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