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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的境外调查风险,终于有了国家层面的法律后盾。2026年5月15日,司法部发布2026年第5号公告,首次认定欧盟依据其《外国补贴条例》(FSR)对中国企业同方威视的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企业面对外国"长臂管辖",不再是孤军奋战了。
说实话,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挺解气的。这些年欧美动不动就对中国企业搞跨境调查、强制取证,太欺负人了。现在中国终于拿起了法律武器,正面硬刚。
一、什么是"不当域外管辖"?3分钟看懂
简单说,就是一个国家把手伸到了别国境内,强行管人家的事。域外管辖本身不是新鲜事,但当它"不当"时,就是严重侵犯他国主权。
2026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令第835号)正式施行,共20条。这是中国首部专门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行政法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3点:
第一,建立识别机制。由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是否违反国际法、是否损害中国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等因素,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第六条)。
第二,执行禁令。一旦被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第六条)。
第三,反制工具箱。可以将推动实施不当域外管辖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采取签证限制、查封冻结财产、禁止交易投资、罚款等9类反制措施(第八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令第835号)第3条(反对不当域外管辖原则)、第6条(识别机制与执行禁令)、第8条(恶意实体清单与9类反制措施)。详见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实务提示:企业如果收到境外调查要求,第一时间不要急于配合,应先评估是否可能构成"不当域外管辖",必要时向主管部门寻求指导。
二、欧盟干了什么?3大"罪状"逐一拆解
本次被认定的对象是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Foreign Subsidy Regulation,简称FSR)。这个条例表面上是监管外国补贴对欧盟市场的扭曲,但实际操作中几乎专门针对中国企业。
同方威视案中,欧委会的做法存在3大问题:
罪状一:歧视性执法。欧委会依据FSR启动的深度调查几乎全部指向中国企业,公共采购领域基本不对非中资企业启动同类调查。这明显违反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对美国援引最惠国原则,对中国却区别对待,这种"双标"操作太黑了。
罪状二:滥用补贴概念。欧盟将中国企业的常规政策支持全部扣上"外国补贴"帽子,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规商业贷款、甚至参与国内公开招标。按照这个逻辑,任何国家的企业扶持政策都可以被定义为"补贴",简直滑天下之大稽。
罪状三:长臂管辖+强制跨境取证。这是最核心的冲突点。欧委会要求获取存储于中国境内服务器上的邮箱和数据,无视中国《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出境的强制性要求,甚至对中国境内的银行机构和关联实体跨境索要大量无关信息,还实施"黎明突袭"式检查。
法律依据:司法部2026年第5号公告;《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令第835号)第6条第1款(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四项识别标准)。详见法治日报2026年5月16日报道
实务提示:在境外被调查的中国企业,注意"数据的可访问"不等于"可提供"。遇到跨境数据索取,应形成完整证据链:数据类型、存储位置、控制主体、是否需要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企业走出去,数据安全就是生命线。建好两套并行数据系统,关键时刻能救命。"
三、首例认定的3大信号,每个出海企业都要看
这不仅仅是同方威视一个案子的事,它释放了3个重要信号:
信号一:中国涉外法治从"被动应战"升级为"主动出击"。以前是企业在境外孤军对抗,国家只能外交声援。现在不一样了——从商务部的贸易投资壁垒认定,到司法部的不当域外管辖认定,国家直接下场,形成完整法治链条。
信号二:协助外国调查的中国企业和个人,也有法律风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受害方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第18条还规定,违反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为外国调查机关做中介、提供数据的中国服务机构,需要重新评估合规风险。
信号三:中国阻断法体系完成"三反"拼图。加上已有的《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中国在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方面形成了完整法治体系,覆盖从美国到欧盟的主要风险来源。
法律依据:《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令第835号)第14条(民事救济权)、第17条(违规行政处罚)、第18条(刑事责任)。详见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实务提示:律师、审计师、IT服务商、数据服务商等中介机构,如果被要求协助外国对中国企业进行跨境调查,务必先评估是否落入条例禁止范围,必要时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豁免。
"国家出手撑腰了,但企业自己也要硬气。遇到境外调查别慌,四套机制同步启动:境外法抗辩、中国法合规、条例识别、内部证据保全。"
四、出海企业怎么办?4条干货建议
建议一:跨境数据合规前置。走出去的企业不要再建统一的数据系统了。建议建立两套并行的数据架构——境外一套、境内一套,避免"技术可访问"变成"法律可提供"的陷阱。
建议二: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要只笼统援引"中国法禁止",要准备具体材料:数据类型、存储位置、控制主体、涉及何种法律法规、是否已向主管机关申请、被拒绝的具体依据。欧盟法院已经明确,单纯说"中国法禁止"不够。
建议三:中介机构纳入风险评估。境内外律师、审计师、IT服务商、数据服务商、母子公司管理人员都可能成为协助执行外国调查的"帮手",需要在集团层面统一管控。
建议四:主动申请豁免。如果确实需要在特定范围内配合境外调查,可以根据条例第6条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有限范围内执行,避免陷入"两边都违法"的困境。
法律依据:《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令第835号)第6条第2款(豁免申请程序)、第15条(政府指导服务)、第16条(行业协会服务)。详见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实务提示:条例第5条规定了跨部门工作机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为企业提供应对不当域外管辖的指导和服务,企业要善用这个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