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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首次认定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解析与企业合规应对
    发布时间: 2026-05-23 13:28    
司法部首次认定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解析与企业合规应对

2026年5月15日,司法部发布第5号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定欧盟利用《外国补贴条例》在对同方威视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这是《条例》自2026年4月7日施行以来的首次适用。本文系统梳理公告及答记者问的核心内容,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完善反制法律体系的角度分析其重大意义,并为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合规建议。

一、司法部公告与答记者问核心内容梳理



(一)事实背景


本次公告针对欧盟利用《外国补贴条例》在对同方威视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跨境调查的行动。该条例被学界普遍认为是一项赋予欧盟委员会广泛调查权限的单边监管工具,欧盟频繁据此对中国企业展开调查,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歧视性。同方威视、中车集团、金风科技、隆基股份等多家中国企业在欧项目均遭遇过此类调查,承受了巨大商业损失。2025年1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3号商务部公告,认定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存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构成贸易投资壁垒。

根据司法答记者问的内容,在同方威视调查案中,欧盟利用《外国补贴条例》的规定向中国实体跨境索取广泛的、非必要的中国境内信息,甚至强制要求中国的银行机构配合调查。[1]这一做法绕开了国际通行的司法协助渠道,无视中国法律规定的数据出境机制,径直在中国境内实施调查性管辖行为,事实上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


(二)域外不当管辖认定与反制措施


根据司法部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该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同时,司法部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如欧方执意越界,中方将坚决依法反制。

1. 域外不当管辖行为的限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6条规定,在综合考虑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的基础上被认定为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根据司法部公告内容,针对本次被认定的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

(1)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我们需要提示的是,结合司法部公告与答记者问中的内容,当前司法部对于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认定,仅限于《外国补贴条例》在对同方威视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不可以认为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进行了全部调查行为都属于我国认定的不当域外管辖的范畴。

此外,尽管答记者问中特别点出欧盟在相关调查中“肆意向中国实体跨境索取广泛的、非必要的中国境内信息”,但结合《外国补贴条例》已经被商务部认定为贸易壁垒措施,以及司法部公告中“跨境调查做法”的表述,我们认为不当域外管辖的范围是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针对同方威视进行的全部调查措施,不仅限于调取中国境内信息的行为。

(2)适用主体范围

根据司法部的公告,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关于适用主体的范围,“任何组织、个人”并未明确其范围领域。结合《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协助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我们认为如果将管辖范围限于中国主体,将限制中国主体寻求救济的能力,也不利于我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司法部的禁止性措施适用于外国主体。

(3)禁止性行为措施

根据司法部公告,本次认定为外国域外不当管辖的行为是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实施的跨境调查行为,此处的执行与协助执行行为,应当理解为配合欧盟调查机关实施调查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数据、配合欧盟官员进行实地核查等。

2. 反制措施

根据《条例》第7条规定,中国可评估他国不当域外管辖行为并划定风险等级,依法在外交、出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领域采取反制及限制措施。我们认为,未来如果中欧双方未通过外交磋商解决相关争议,不能排除中国进一步加码反制措施的可能性。

二、应对建议



(一)中国主体应对建议


1. 建立域外管辖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 

《条例》第六条明确,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开展识别工作的建议。这意味着企业在面对疑似不当的域外管辖行为时,并非只能被动接受,而可以主动寻求国家的救济。建议企业建立常态化的域外管辖风险监测机制,对海外业务中收到的外国执法机构的信息提供要求、调查通知、合规指令等进行分类评估。当出现疑似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与被要求事项之间联系明显不适当的情形时,及时整理事实材料和法律分析,通过专业律师形成完整的识别建议材料,推动主管部门启动识别工作。

2. 严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不得协助执行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司法部公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凡是被依法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行为,在中国境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因此,在接受外国执法机构的调查配合要求时,相关机构应当首先确认该要求涉及的域外管辖行为是否已被中国主管部门识别并公告为不当管辖,如已公告则必须拒绝配合,否则将面临中国法下的合规风险。如果确需执行或者配合执行外国域外管辖措施的,可以通过向中国政府申请许可证的方式为自己寻求豁免。


(二)外国主体应对建议


对于受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管辖的主体(如在欧设有实体或开展业务),建议优先依据中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向主管部门申请合规豁免许可,或积极与欧方沟通以争取理解与个案化解;对于不受欧盟管辖的主体,则应严格遵守司法部公告要求,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被认定的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结语


司法部此次公告堪称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从立法储备迈入实战运行的重要里程碑,以实践印证我国具备依托制度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保障守法企业免受域外不当管辖侵害的坚实能力。对涉外企业来说,这既是难得的制度红利,更是明确的合规警示,随着我国涉外法治体系与反制机制不断完善,企业唯有把合规深度融入经营治理,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中稳健发展,依托国家构筑的法治屏障主动维权、严守底线,摆脱被动受制局面,携手走好涉外经营合规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