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贸易大国背景与国际条约的法治价值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最新扩展与趋势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优先适用依据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货物”界定
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非强制性及排除方式
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实践中适用最多的条款
七、中国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新发展
八、中国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仲裁中的适用——以贸仲为例
十、总结与展望
中国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22年5月5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领土范围扩大延伸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7条第(3)款的规定,该领土适用范围的变更已经于2022年12月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5条所作出的保留(即声明其不受CISG第1条第(1)款(b)项的约束)将不适用于香港特区。对于营业地分别在中国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纠纷,因不符合“国际性”要件,在没有选择适用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本质上是“一国之内两个法域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除非合同明确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中国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的买卖的在法律适用上选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院或仲裁庭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该公约作为准据法裁判。
香港公司在与内地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中,香港公司虽然经常是合同上的买方,中间商赚差价,香港公司通常作为卖方又将从内地公司购买的货物转卖给另外一个国家的公司,货物运输的目的地通常是第三国。在此种买卖场景下发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并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仍是一国两区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纠纷。
参考资料.
贸仲香港仲裁公众号文章:《CISG 是否适用于营业地分别位于内地和香港的当事人间的货物销售交易?》:https://mp.weixin.qq.com/s/7p_e2gLt9z6H96BnvzDGgQ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