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案例
International Law Cases




中世纪晚期奥格斯堡堂区治理的世俗化
内容提要 传统教会史叙事常将世俗权威接管教会事务归因于宗教改革的制度性突破,但通过对奥格斯堡的微观考察发现,这一历史转变的根源深植于中世纪晚期的教会堂区治理实践。1284—1516年间,奥格斯堡的“堂区账务管理处”从蜡烛管理员逐渐发展成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圣物维护、墓地建造、小教堂建设乃至人员任用等重大事务的职权性机构。权力边界的持续突破不仅重构了堂区治理模式,更形成了宗教场域内世俗权力的制度性嵌入。由此,城市堂区治理通过“双向渗透”逐步世俗化:市民阶层借助账务管理处的职能扩展自下而上地渗透到堂区的决策与治理中,而市议会则通过立法赋权与人事委派构建起自上而下的监护体系。这种制度演进为欧洲16世纪的社会转型奠定了基础,促使世俗权威全面接管教会事务。因此,宗教改革时期的政教关系转型,实为中世纪晚期制度积累下的治理范式转型,其结构性基础早在中世纪晚期教俗权力的渐进博弈中悄然奠定。
关键词 中世纪晚期 奥格斯堡 堂区治理 世俗化 堂区账务管理处
奥格斯堡堂区的起源可追溯至11—12世纪,堂区最初与修道院和教堂的关系十分紧密。最早出现的主教堂区与圣乌里希堂区形成于1070年前后,随后,圣莫里茨堂区于1129年建立,这三者构成了奥格斯堡城市教会堂区体系的基础。12世纪后期,其他堂区陆续形成:圣斯蒂芬堂区成立于1169年,圣乔治堂区出现于1183—1184年,圣十字堂区则于1199年设立。1169年起,各堂区已有明确的隶属关系:主教教堂与圣莫里茨教堂归大教堂教长管辖,圣斯蒂芬堂区归女修道院院长管辖,圣乌里希堂区归修道院院长管辖,圣斯蒂芬和圣乔治堂区则归所教堂教长管辖。此时,一个关键的问题凸显出来:教堂的一应教牧事务总是与所辖堂区内的世俗事务混杂在一起。
教会堂区与城市城区划分通常是一致的。作为城市的最高世俗权威,市议会为了统一管理往往依据传统惯例和手工业行会的分布来划分堂区与城区。这种划分方式导致堂区与城区边界高度吻合。例如,在15世纪,圣乔治、圣十字和圣斯蒂芬堂区与各自对应的城区范围完全重合。堂区与城区区划相重合的状况更使教会事务与世俗事务相互交错,难以区分。
在堂区世俗事务的管理权限上,教堂、市议会与市民之间存在着职能交错甚至权力竞争的关系。市议会将堂区视为其管辖范围的一部分,将其纳入城市政治体系之中,并在世俗事务方面始终主张自身拥有最高权威。在市议会看来,堂区是行会管理体系之外为多数居民提供生活保障的居住单元,堂区的布道坛与教会机构也处理本区的普通事务,市议会因而自认有责任介入其中。不仅如此,市议会还自认有权要求堂区遵守城市法律,有权调解堂区之间的纠纷。在中世纪史料所载的诸多堂区纠纷案例中,常可见市议会居中调停。例如,源自主教时代的堂区放牧区域边界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变得模糊不清,民众为维护自己放牧的权益常与主教一方发生争执,而市议会则多次扮演调解者的角色。1246年,教会针对堂区边界不清、争端频发的问题,制定了专门的堂区管理规定。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区域划分及后续的治理方式。民众在堂区中的角色也很微妙,他们是堂区教牧关怀的受益者,也是世俗事务的发起者、参与者和管理者。在世俗事务的管理上,民众时而表现出自主性,时而与市议会协作,同时又受其管辖,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特征。堂区中这样的结构关系特征一直延续到宗教改革时期。
从13世纪起,奥格斯堡的文献中就出现了对堂区账务相关内容的记载。“堂区账务管理处”最早被称为Zeche(n),只涉及有特定用途的账务。这些账务来自世俗信徒的捐赠,不由僧侣管理。根据史料记载,最早的“账务管理处”起源于圣乌里希堂区:1284年,一位名叫海因里希•厄泽尔(Heinricus Oeser)的贵族为救赎自己和妻子捐献了5磅芬尼银币,要求账务管理处将之用于奥格斯堡圣维达里奇(St. Vdalrici)和圣阿芙拉(St. Afra)堂区的公益事业。为此,账务管理处保管了其中的4磅,用于为“堂区圣坛”准备蜡烛和“祝圣主之圣体所必需的圣饼”。这份捐款证书盖有主教、圣乌里希修道院和奥格斯堡城市的公章。到了1288年,圣莫里茨堂区也出现了类似的文书,贵族贝克(Urlich der Beck)夫妇将半磅芬尼捐给了圣莫里茨堂区的账务管理处,特别要求这部分钱财不应由僧侣支配。1298年,有文书记载了贵族妇女为主教堂区设立了账务管理处,要求圣坛前灯火长明,为此支付10磅芬尼银币利息的一半,这份文书也盖有城市公章。1313年,圣乔治和圣十字堂区设立了账务管理处,文书记载了信徒路德维希及妻子从财产中捐出1磅芬尼银币,其中一半用于安葬穷人,另一半用于账务管理处的日常管理。1346年,圣十字堂区的账务管理处为其利息缴税1磅芬尼银币。1380年的税务簿中有圣斯蒂芬账务管理处的记录,但没有具体的缴税金额。
到了14世纪,所有堂区都设立了账务管理处作为常设机构,其职权范围也相应扩大。一开始,主教堂区账务管理处主要负责蜡烛和丧葬事宜,其他堂区如圣莫里茨和圣乌里希堂区也大致如此。此后,账务管理处的职权范围开始扩大,从负责在圣坛前点灯(在教堂的圣坛,尤其是早弥撒圣坛或其他指定位置点灯),到管理教会圣坛物件(包括圣坛上的弥撒器具、弥撒长袍、圣坛布、相关书籍),再到日常所需物件的维护,最后将民众的丧葬事务也纳入职权范围。账务管理处负责的事项通常由捐赠人的意愿决定,也可能是管理处集体协商的结果,因为这些事项涉及每日的早弥撒和宗教节日庆典。
随着账务管理处的普及,资金管理流程也逐渐规范化。捐赠的钱财首先汇集到“管理员”(Pfleger)处,之后存到“资金管理处”,那里可以提供以1磅芬尼银币为基础的滚动利息。滚动利息收入用于每日弥撒和宗教节日的蜡烛支出、祈祷日的弥撒花费、教士们的布道酬劳。在管理员之上,具有最高监管权的是财务长(Zechmeister)。财务长负责监督所有事项的运行,包括检查所有的长明灯是否都亮着、蜡烛是否需要替换,以及弥撒的花费和劳务支出等,每年可获得5.1磅芬尼银币的酬劳。账务管理处每年还专门花费15磅芬尼银币雇一位管理员负责安葬信徒。但是,一些特殊的年会基金会则直接由“代牧兄弟会”(Vikarierbruderschaft)或是主教咨议会来管理,不归堂区账务管理处负责。
到了14世纪中叶,各堂区账务管理处基本都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以主教堂区账务管理处为例,除了信徒捐赠之外,还有主教教堂、主教咨议会的资金利息、房屋与花园的53磅芬尼银币利息收入,以及来自13个资金管理处的2.5磅利息收入。其他堂区账务管理处的收入来源也大致相同。表1显示了1344—1520年奥格斯堡各堂区账务管理处的资金收入情况。
表1 堂区账务管理处资金收入(1344—1520年)
自14世纪中期起,堂区账务管理处逐渐开始代表市议会行使职能,发展成堂区内部世俗事务的最高管理机构。起初,账务管理处仍具有一定自主性,并未完全受市议会管辖;然而,到了1352年,在市议会的授意下,首先是圣莫里茨堂区,随后扩展至圣乔治等其他堂区,1390年在圣乌里希堂区,账务管理处开始负责房屋管理等世俗事务,其文书由市议会加盖印章。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账务管理处已纳入了市议会的管辖范围。1346年与1469年的税务簿中也有对账务管理处财产与税务情况的记录,也能证明其归市议会管辖。自1454年起,几乎每年的市议会年度报告中都会提及堂区账务管理处。不仅如此,绝大部分账务管理处管理员的名字都出现在了市议会的官员名录中,他们应该是受市议会委派来管理堂区事务的。在主教堂区,市议会似乎很早就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这一点可从主教教堂最古老的账簿记录中得到证实。圣乔治教堂写于1309年的一份文件中亦有类似记载。各地的账务管理处开始陆续拥有自己的印章,上面刻有起始年份。例如,圣莫里茨堂区为1352年,圣乌里希堂区为1344年。其他堂区的账务管理处印章也在15世纪以后相继出现。此时的堂区账务管理处已经可以代表堂区的“公共利益”,在功能上更接近堂区世俗事务管理机构。
14世纪下半叶,账务管理处制定了首部管理细则,确立了堂区财务管理秩序。以圣乔治堂区的账务管理处为例,它开始接管一系列的年会基金,负责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分发给特定的“教士兄弟会”(Kollegiatstift)或“主教咨议会”(Domkapital),后来甚至接管了教堂僧侣的薪金发放事务。1381年,该堂区账务管理处制定了首部管理细则,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财务长(账务管理处最高级别管理员)去世或卸任后,需要在八天内选出继任者;第二,账务管理处常规管理事项包括管理蜡烛、弥撒长袍、高脚杯、救济金账簿与其他相关事务;第三,大额购买需求需要经过管理者的共同许可,管理细则由财务长和堂区共同制定。圣斯蒂芬和圣十字堂区的账务管理处在14世纪之后的记录很有限,无法了解到详细情况,但管理模式和财产规模应该是类似的。
到了15世纪,账务管理处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展,开始涉及原本属于教堂的一些核心事务,如教堂的日常维护、墓地的建造、给教堂司事发工资、购买书籍、管理学校事务,等等。账务管理处与民众在堂区事务上形成了合作意识。例如,1412年,圣莫里茨堂区账务管理处与堂区民众就扩建墓地一事进行商讨,以购买宅院再与原墓地近旁居住用地交换的方式来扩大墓地面积。由此开始,该账务管理处介入到了墓地和丧葬事务中,从1456年和1469年起,每年固定为工人支付4磅芬尼的酬劳。就这样,堂区账务管理处负责的事务不断增多,包括给教堂司事发工资(1456/57年,1469/70年)、修理教堂的门窗柜子、打扫教堂、管理布道讲坛等。蜡烛与灯油依然是常规事项,这项花费在1469年已经涨到了100磅芬尼。此外,从1430年到1431年,圣莫里茨堂区的账务管理处还开始负责购买书籍。1489年,圣莫里茨堂区制定了书面规范,相关事项得到正式确立。1466年,主教咨议会和堂区账务管理处开始管理学校事务。当时,主教堂区有专门培养教会神职人员的学校,因嫌校长不够勤奋,而特别委托账务管理处每年出资6弗罗林,主教咨议会出资8弗罗林,共同聘请一位新校长。1502年,聘请校长的资金又增加到双方各12弗罗林,主教咨议会还负责安排住处或提供6弗罗林的住宿补助金。
15世纪末,堂区账务管理处逐步接管了小教堂的相关事务,不仅负责教堂的维修与日常维护,更是获得了建造小教堂的权力。然而,账务管理处的权力扩张引起了圣莫里茨咨议会的不满。1490年,双方签订首份法律文书,明确相互间的权责关系。当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莫里茨教堂钟塔的修缮问题。教堂方面要求账务管理处全面承担即将倒塌的钟塔的维修责任,但遭到管理处的拒绝。咨议会对此表示不满,进而要求清查账务管理处的财产状况。时任堂区财务长的卢卡斯•富格(Lucas Fugger)与彼得•殷浩富(Peter Imhoff)拒绝了这一要求,双方遂共同邀请奥格斯堡市长吉格蒙德•高斯蒙布罗特(Sigmund Gossmenbrot)出面调停。经三方协商,堂区账务管理处承担100弗罗林的维修费用,超出部分由账务管理处与咨议会各承担一半,同时规定咨议会无权审查账务管理处的财产状况。此举不仅确认了账务管理处在小教堂建造方面的主导权,也确立了其在特定工程中要求咨议会共同出资的权力,且咨议会原本对账务管理处下属基金会的固定拨款不算在出资之列。最终,钟塔维修费用远超预算,咨议会实际支付了180弗罗林。此后,这一经费分担模式得以延续。1504年的教堂屋顶维修和1516年的钟塔维护,咨议会均承担了相应费用。此外,1494年,市议会与主教咨议会还共同起草了新的规范,对教堂司事的职责范围与权力边界作出了明确规定。
进入16世纪,堂区账务管理处在人事任免方面逐渐占据上风。圣莫里茨堂区的账务管理处与教堂咨议会之间长期关系紧张。堂区账务管理处极力为世俗信徒谋权益,教堂咨议会却竭力维持堂区作为纯粹教会组织的属性。1511年,双方矛盾再度激化。账务管理处单方面确定了圣器看管人的人选,并直接通过市议会要求主教咨议会向此人移交教堂钥匙。此举被咨议会僧侣视为对其权威的公开挑战。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提请市议会介入调停。首次调停在主教教堂的咨议会大厅举行,主教助理约翰•阿兰特西(Johann Alantsee)与大教堂主事伯恩哈德•阿德尔曼博士(Dr. Bernhard Adelmann)代表主教咨议会出席,市长康哈德•鲍丁格(Konrad Peutinger)、乌利里希•海灵格(Ulrich Rehlinger)等人则代表堂区账务管理处。然而,此次会谈未能达成共识。在第二次调停中,堂区账务管理处邀请了十一位堂区代表,以及市长乌利里希•阿茨特(Ulrich Artzt)和雅各布•富格尔(Jakob Fugger)等在奥格斯堡最具影响力的人物。最终,账务管理处的人事任命权获得承认,咨议会被迫交出钥匙,但仍坚持圣器看管人须同时受雇于教堂。此后,堂区特意在附属小教堂内为圣器看管人修建独立房间,使其进出无需再经由教堂批准,从而在空间与权限的层面进一步巩固了自身的世俗管理职能。
市议会对于教会机构的监护职责是在1280年后逐渐形成的。在此之前,市议会并未对教会机构产生实质性的世俗影响。任命堂区账务员可视作其施加世俗影响的开端。这一职务最初是管理零散财物,后逐步扩展至监管慈善机构,城市也由此开始对教堂慈善事业进行监护。例如,市议会对圣灵教堂及圣赛瓦图斯慈善机构进行监护,使世俗权力逐渐在相关机构内部事务中取得主导地位与决策优先权。由于教会与城市上层社会联系密切,教会在圣灵教堂慈善事务中的诸多决策往往并不损害城市精英阶层的利益。与此同时,市议会亦逐步在圣卡特琳娜教堂、教会医院和新建墓地等事务中取得参与权和话语权,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巩固了其在宗教与世俗相交织领域的地位。
市议会对修道院实施的“监护”制度始于14世纪末。这一制度最初出现在女修道院。市议会要求女修道院在财产买卖与赠予等事务中必须经市议会盖章确认,由此,市议会开始介入修道院事务。圣凯瑟琳娜女修道院与圣玛格丽特女修道院成为首批实施对象,随后扩展至玛利亚•斯特恩修道院。14世纪下半叶,市议会与修道院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监护人”与修道院院长之间的协作展开。修道院重大事务的决策必须先获得监护人的同意。例如,1363年,圣马丁修道院在监护人的同意下购置了一批货物;1371年,玛利亚•斯特恩修道院获得一处庭院的捐赠,相关文书附有监护人的许可;1387年,圣克拉哈修道院向圣莫里茨教堂转售货物的一份文书亦盖有监护人印章。
至15世纪,市议会通过委派“监护人”逐步加强了对城市修道院的控制。监护人必须具有奥格斯堡市民身份,且为市议会的成员,这与对堂区账务员的身份要求是一样的。此时的监护人虽未隶属于某一固定机构,却承担着明确的职责,即对修道院事务实施全面监管。表面上,是监护人负责协助修道院处理棘手问题,但背后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市议会,监护人只是充当了政策顾问与执行者。例如,1402年,圣尼古拉斯修道院在监护人的协助下成功向主教借用了一处庭院。就这样,市议会通过监护人逐步取得了对修道院部分事务的实际管理权。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修道院在独立性层面遭到了削弱,逐渐转变为城市行政体系的附属机构。
主教与主教咨议会将市议会的“监护职责”视为僭越之举,双方由此展开持续的管辖权之争。1451年,主教彼得•冯•绍姆贝格(Peter von Schaumberg,1424—1469年在任)重申其对修道院的最高管辖权。然而,市议会却坚称自己对修道院的财政支持是行使“监护职责”的法律依据。1444年,市议会派遣使者向主教申明,议会对三座女修道院的既有权利不容退让。至1456年,主教虽在形式上承认了市议会向圣凯瑟琳娜与圣马丁修道院委派的监护人地位,但保留了自身拥有“最高权力”的声明。值得注意的是,在1450—1456年间,尽管主教与咨议会强烈反对市议会介入教会事务,还开展大规模法理辩论,但市议会仍在实际操作中继续委派监护人,维持其对修道院的实质影响。1488年后的修道院负责人书信也显示,他们不仅不排斥市议会的管理,反而常寻求市议会的协助与保护。
为确立“监护职责”的合法性,市议会自14世纪起便致力于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力求将重要的教堂纳入监护体系。起初,圣莫里茨、圣彼得和圣乌里希等教堂均竭力避免市议会介入其日常事务(如财产买卖与赠予),市议会的进展也有限。但是,市议会持续施压,最终取得了成效,逐步取得了对上述教堂的监护权。
到了15世纪,市议会的“监护职责”范围迅速扩展,其重要标志是在制度上将教堂纳入“公民范畴”。1417年,皇帝宣布接管对圣乌里希教堂修道院的保护优先权,这成为市议会介入的重要契机。自15世纪初,该教堂的自治地位就受到主教的威胁,因而长期与市议会保持密切关系,借助后者的监护职责与主教权威相制衡。教堂的僧侣也与市议会上层建立起紧密的联系。1422年,皇帝再次宣布接管该教堂修道院的保护优先权,并将此项权力扩大至其他教堂。这些措施由奥格斯堡城市档案正式记录下来。在此背景下,市议会于1433年将圣乌里希教堂正式纳入“公民范畴”,初始期限为五年,后陆续延长至十五年。被纳入该范畴的教堂或修道院每年需要向城市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但也获得了市议会“除属灵事物及过往战事外,为教堂一切事务提供协助”的承诺。这种“公民范畴”制度在保护教堂权益方面与修道院监护关系类似,但在面临外敌入侵或战争时,市议会须像保护普通市民一样保障教堂或修道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例如,1430年,市议会派遣使者康哈德•汉策尔(Konrad Haintzel)处理修道院财产事务就体现了这一保护职责。
15世纪30年代后,更多未签订皇帝保护契约的教堂与修道院陆续归属市议会管辖。1429年,圣彼得教堂接受市议会的管辖,每年支付15弗罗林;圣莫里茨教堂紧随其后,每年支付36弗罗林。圣莫里茨教堂的保护期在1442年后延续至1447年,又继续延至1462年。有别于圣乌里希教堂,圣莫里茨和圣彼得教堂始终与主教及主教咨议会保持着密切关系,即便在市民参与管理后仍坚持与主教教堂一致的信仰立场,这也成为这两座教堂在宗教改革中持保守态度的历史渊源。即便如此,在被逐步纳入市议会监护体系后,市议会仍多次调解圣莫里茨教堂的外部纠纷,维护市民权益,驳斥不合理要求。市议会提出了诸如反对在外地法庭申诉与调整所属村庄管理规定等正当主张,并通过仲裁乃至法庭审判行使司法权,偶尔也为女修道院提供法律支持。在将教堂纳入监护体系的过程中,市议会“监护职责”的权威得到了不断的强化。
至宗教改革前,市议会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将除主教教堂外的所有城市教堂与修道院纳入其“监护职责”。尽管实施程度与时间先后各异,但监护制度实质上使代表世俗力量的市议会更深入地参与教会管理,并在其内部事务中获得了更强有力的发言权。
堂区虽在组织上隶属于教会,但其日常运作涉及大量世俗事务,呈现出显著的“世俗”属性。在世俗事务管辖范围内,市议会拥有最高权威,因此,堂区账务管理处在必要时往往主动寻求市议会的支持,双方在诸多事务上立场一致,协作密切。堂区账务管理处在两百多年间不断扩展职能,与市议会共同构建起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机制,共同处理关乎堂区民众“公共利益”的事务,携手与教会展开权力博弈,显著推动了堂区治理的世俗化进程。
首先,堂区账务管理处在重大事务上都会寻求与市议会的合作。虽然市议会拥有对城市世俗事务的最高领导权,但堂区账务管理处通常代表民众的立场,并不直接听命于市议会,二者的合作主要体现在财政和符合公共利益的慈善事业方面。存放在教会的世俗捐赠基金是城市的资金蓄水池。在涉及民生与城市发展的重大财务支出上,如建造小教堂、购买墓地、兴办学校等,市议会都积极参与决策,帮助协调各方利益。
其次,在教俗矛盾上,市议会与堂区账务管理处形成统一战线,共同应对主教咨议会。堂区账务管理处代表民众的立场发声,经常与主教咨议会对立,此时,市议会往往充当堂区民众的后盾。例如,1470年,城市与路德维希•冯•科纽灵根(Ludwig von Knöringen)就传教士权利问题发生争议,市议会明确支持圣乔治堂区账务管理处所代表的民众意愿。有趣的是,作为对立方的教堂有时也会寻求市议会的帮助。例如,1488年,主教咨议会在主教的授意下请求市议会下达“礼拜仪式进行期间禁止人员在教堂内随意走动”的命令。这一事例从侧面反映出,唯有市议会有权颁布具约束力的规范,主教咨议会仅能提出劝诫,凸显出世俗权威在世俗事务管辖中的优势。
此外,市议会与堂区账务管理处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堂区账务管理处职权范围不断扩大是得益于市议会的推波助澜。反过来,市议会对教会机构和慈善机构的监护职责得到强化是由于堂区财务管理处职权的发展。在涉及教会财产与事务管辖权的问题上,堂区账务管理处常与主教咨议会产生争议,市议会在居中调停的过程中往往支持堂区账务管理处。在长达两百多年的时间里,市议会的调停久而久之间接推动了堂区账务管理处职权的扩大。例如,1494年8月,市议会在协助圣莫里茨教堂寻找新墓地时与主教咨议会共同分担费用,最终在主教堂附近建成新墓区,还出资购置四座花园作为墓地备用地。1497年,市议会参与决策为民众建造一座小教堂,由市议会与堂区各垫资200弗罗林,后续再以信众捐赠收入归还。1498年,双方出资额度提高至300弗罗林。还有市议会协助解决新建墓地争议的例子。新建墓地虽然面向所有堂区开放,但因地处圣斯蒂芬堂区,墓地的维护与宣讲权限多年以来一直存在争议。市议会凭借堂区账务管理处参与其中,最终迫使主教咨议会妥协——双方共同起草了一份文件,并于1508年5月13日得到主教确认。文件明确规定,面向捐赠人的宣讲由受薪神职人员负责,费用由主教咨议会与捐赠人共同承担;面向普通信众的宣讲则由无薪神职人员负责,相关费用由市议会与捐赠人分担。该文件经主教确认后下达至圣斯蒂芬女修道院,争议遂告解决。在处理此类事件的过程中,市议会的权威不断得到巩固,其监护职责也日益赢得民众的认可与尊重。
到了中世纪晚期,在市议会的持续推动下,堂区账务管理员几乎均由市议员兼任,其行为与决策直接受市议会主导。通过这一人事关系纽带,市议会得以深入参与并规范教会事务,在制度上建立起与广大市民阶层的联系,从而能更准确地把握民众的实际诉求。例如,市议会体察到了市民与主教咨议会之间的对立情绪,在主教教堂禁止普通信众参与弥撒时,两者之间的矛盾尤为尖锐。这也使市议会意识到,布道士在调解教众关系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从而为之后宗教改革时期市议会直接聘任布道士埋下了伏笔。在此基础上,市议会与堂区账务管理处之间构建起一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互动机制,促进了堂区治理的世俗化转变,为宗教改革时期世俗权威接管教会事务奠定了制度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