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案例
International Law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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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张磊:《论风险预防原则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的适用》,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26年第2期。
作者:张磊(武汉大学)
摘要:风险预防原则是平衡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的重要制度工具,但该原则如何适用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框架公约》确立了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方式,其经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内涵方面,风险预防原则保障的法益范围从生命权、健康权向普遍人权扩张,其构成要素包括风险、科学不确定性、预防措施和证明机制四项内容。在外延方面,风险预防原则正逐渐发展为一项具有义务属性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其实体性义务应包括人工智能测试与审查的注意义务、人类控制与监督义务、透明度义务和救济义务;程序性义务应包括风险准备、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通报义务。中国应积极促进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具体包括:在国内法层面,完善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国际合作条款;在国际法层面,主张风险预防原则涵盖“风险”和“危险”预防,并提出相应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义务。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人工智能框架公约;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人工智能国际法
目次
一、引言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人工智能框架公约》中的确立
三、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内涵澄清
四、风险预防原则在人工智能国际法上的性质与义务内容
五、促进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中国对策
六、结论
一
引言
二
风险预防原则在《人工智能框架公约》中的确立
《人工智能框架公约》虽然并未在第三章“与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内的活动有关的原则”部分直接阐明风险预防原则,但第一章“总则”、第四章“救济措施”以及第五章“评估和减轻风险与不利影响”等章节均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三
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内涵澄清
《人工智能框架公约》未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内涵做出清晰阐述,这不仅是由于国际社会对风险预防原则是否适用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尚未达成普遍共识,也与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内涵本身缺乏统一认知存在关联。鉴于风险预防原则在人工智能风险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价值,从风险预防原则保障的法益范围、基本要素两个方面澄清其在人工智能国际法上的内涵,有利于促进学界对风险预防原则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讨论。
四
风险预防原则在人工智能国际法上的性质与义务内容
风险预防原则是否构成一项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法律原则或习惯国际法规则仍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至少在人工智能领域,风险预防原则目前是一项“发展中”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不过本文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应当成为人工智能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五
促进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中国对策
六
结论